为了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管理工作,减少肇事、肇祸事件的发生,加强卫生健康与民*、公安、残联等部门的联系,工作形成合力,对于确诊的重性精神病人防止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伤害和不良影响,根据《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管理工作规范》要求,特制定应急医疗处置工作方案。
一、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定义
严重精神障碍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型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发病时,患者丧失对疾病的自知力或者对行为的控制力,并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自身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的行为,长期患病会损害患者的社会功能。
二、部门与职责
(一)卫生健康部门
1、卫健部门制定严重障碍患者工作实施方案。
2、联合各乡(镇)人民*府、民*、公安、残联等部门组织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排查工作。
3、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预防、治疗、康复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技术指导。
4、联合各乡(镇)人民*府、公安部门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特别是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信息收集、建立监测、诊断、风险评估、定点强制治疗“四位一体”工作体系。
5、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做好重点人群的心理干预。
6、联系上级精神卫生机构安排对辖区未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断和复诊。
(二)公安机关
1、收集、汇总、上报公安机关参与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工作情况和相关数据。
2、对开展工作时收集掌握的精神病人信息及时通报卫健部门,并且协同卫健部门做好病人的医疗处置工作。
3、督促协助病人监护人及家属进行监护治疗和对高风险病人协助监护人送入院治疗。
4、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件的处理工作。
5、依法做好肇事肇祸病人的委托医院的强制治疗工作。
(三)民*部门
1、负责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有关工作。
2、依照有关规定做好“三五人员”(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或者法定抚养人不具有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工作。
3、依法做好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机关协助中精神病人的救助工作,对救助期间突发精神疾病的救助对象,及时联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救助工作。
4会同卫健、残联等部门做好和单位开展精神残疾者生活,职业技能康复工作。
5、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访视服务管理工作。
6、对正在医疗处置的肇事肇祸病人无交付住院费用能力的给予救助。
(四)残联职责
1、协调推动“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疾病康复工作。
2、开展精神残疾康复工作,负责为已经康复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就业咨询服务,促进精神残疾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3、负责向符合残疾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放残疾证件,摸底、登记、造册、救助、服务等工作。
4、宣传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公众精神健康意识。
5、向公安、卫健部门提供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人员名单。
(五)乡镇人民*府及社区职责
1、乡镇社区人员协调民*、卫健等相关部门进行辖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摸底、排查、造册、登记和上报工作。
2、对严重肇事肇祸患者进行实施监管,并及时上报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卫健部门将精神患者送往精神医疗机构治疗。
3、协助卫健、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精神疾病患者的肇事肇祸危险评估工作,随访管理,应急处置等工作。
4、对没有配偶、子女、父母、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对病人进行看管和监护治疗康复等工作。
(六)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承担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收集及网络报告工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线索调查,登记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确立居民健康档案,做好病人的治疗康复管理工作。
2、定期随访患者,指导患者服药,向患者家庭成员提供护理和康复指导。
3、协助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处置工作,
4、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诊病情不稳定患者。
5、参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工作。
6、积极配合公安、民*、残联等部门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及管理工作。
三、应急医疗处置指征
(一)、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安全的行为。危险性评估在3级及以上,已经或可能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对财物和公共安全造成损失的患者。
(二)、自伤或者自杀行为。有明显的自杀观念,可能出现自伤或者自杀行为。已经出现自伤或自杀行为,对自身造成人身伤害。有扩大性自杀言语、企图或行为,对他人可能或已经造成人身伤害。
(三)、急性或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急性药物中*(自杀或误服)。长期服药过程中出现需及时处理的严重药物不良反应。
四、应急医疗处置原则
(一)、合理:应急医疗处置判断要准确,方法要恰当,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及时:工作人员应该及时赶到现场,采取干预措施,尽可能缩短造成伤害和损失的时间
(三)、安全:采取的一切处置措施,均旨在保护患者、家属、周围人群以及实施应急医疗处置的医疗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公共和私人财物;必须有公安民警参与。
五、应急事件报告
(一)、已经接受管理的患者。家属或监护人向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报告,并由后者报告上级卫生健康行*部门或精防机构。情况紧急的,家属或监护人可直接向就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报告。
(二)、尚未接受管理的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家属或监护人直接送往就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目击者、知情者或者当事人拨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送往当地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三)、非本地常住居民。目击者、知情者或者当事人拨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送往就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六、应急医疗处置方式
(一)、现场临时性处置
目的:适用于诊断明确、问题清楚、措施简明的情况。
针对:一般的急性药物不良反应患者,或病情不重,治疗依从性较好,患者家庭有一定管理条件的患者。
对已接受管理的患者,在现场临时性应急医疗处置完毕后,基层精神病防治医生或护士应每4小时随访一次。连续2次随访病情稳定后可停止随访。如果现场临时性应急医疗处置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应及时转为精神科门诊留观或精神科紧急住院治疗。
(二)、精神科门诊留观
目的:适用于能很快确诊,但需进一步检查或观察的情况,诊断已明确,用简明处理措施可解决,并预计可在24小时内解决的情况。
针对:较严重的急性药物不良反应,或患者家属/监护人有较强看护能力并且危险性评估在2级及以下的患者。如果估计病情不能在24小时内得到有效控制,或有继续发展加重的趋势,应随时转为精神科紧急住院治疗。
(三)、精神科紧急住院治疗
目的:患者病情危重,需要保护性治疗或强制性治疗。处理措施相对复杂,病情需要较长时间(24小时以上)才能控制。不能确诊,需进一步检查、观察或会诊。
针对:危险性评估在3级及以上的患者、或严重的反复自杀自伤、或出现严重的急性药物不良反应者。
(四)、院外处置常用措施
1、心理危机干预
使用支持和解释性言语,缓解患者紧张、恐惧和愤怒情绪,劝说患者停止危害行为。对现场其他人的焦虑、紧张、恐惧情绪给予必要的安慰性疏导、转移。
2、保护性约束
及时控制和制止危害行为发生或者升级而实施的措施。经患者监护人(家属)同意,在当地公安机关公务人员协同下,使用有效的保护性约束手段对患者进行约束,对其所携危险物品及时全部搜缴、登记、暂存,将患者限制于相对安全的场所。
3、快速药物镇静
为迅速控制患者情绪,经应急医疗处置组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诊断并处方,可使用抗精神病药物(如氟哌啶醇等,或加用苯二氮卓类药物)快速镇静。用药后,应注意观察药物不良反应。
4、持续性药物治疗
对已接受管理的患者,根据疾病诊断和既往治疗情况,应及时制定和调整长期药物治疗方案,以巩固治疗效果,控制并缓解病情。
5、其他治疗
查看并处理患者出现的身体损伤。必要时,医院会诊或协助诊疗。
七、处置后患者管理
(一)、已接受管理的患者:在应急医疗处置结束后仍然在家居住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按照要求进行患者社区/乡镇管理。
(二)、尚未接受管理的本地常住患者:在应急医疗处置结束后仍然在家居住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在征得患者本人,或者监护人或近亲属同意并签署《参加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知情同意书》后(有地方立法规定的除外),按照要求登记和开展患者社区/乡镇管理。
八、应急医疗处置记录
执行应急医疗处置任务的精神科职业医师,在应急医疗处置完成后24小时内应填写《重性精神疾病应急医疗处置记录单》一式二份,一份留医疗处置组存档,另一份留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