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病房摔倒造成伤残,医院该不该承担责任呢?一般来说,精神病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行为能力人,医院治疗期间,有家属陪护时,家属承担监护责任。没有家属陪护时,医院承担监护责任。由于监护不到位,造成精神病人人身伤害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山东恒台县男子某某在当地精神病院住院期间,摔倒造成8级伤残,医院赔偿.56元。#普法进行时#
山东恒台县男子马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自年8月医院治疗。马某某住院治疗时,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医院实行封闭式管理,马某某的家属未予陪护。年1月31日晚19时,医院病房内摔倒。第二天,马某某的主治大夫上班后经检查发现马某某骨折,于是医院将马某某摔伤的事实通知马某某家属,医院后立即将马某某医院救治。
医院入院时初步诊断为:1.股骨粗隆下开放骨折并感染;2.双侧肋骨多发骨折;3.胸腔积液(双侧);4.失血性休克;5.精神分裂症。马某某共计住院20天,期间进行左髋部清创负压引流+股骨髁上骨牵引术,于年2月21日出院。
年2月21日,马某某医院继续治疗,入院时中医诊断:附骨疽热*炽盛;西医诊断:1.左股骨粗隆下开放骨折并感染;2.双侧肋骨多发骨折;3.肺部感染;4.双侧胸腔积液;5.窦性心动过速;6.精神分裂症。医院共住院17天,于年3月10日出院。出院医嘱:1.注意卧床,加强营养、合理膳食,加强双下肢肌肉等长或等张收缩锻炼,避免患肢内收;2.每3天换药一次,1月后门诊复查,不适随诊。
年6月3日,山东某司法鉴定所作出《关于马某某伤残等级等事项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一)被鉴定人马某某双侧多发肋骨骨折评定为八级伤残,双下肢长度相差4.0cm评定为九级伤残。(二)被鉴定人马某某护理期限及人数建议为住院37日2人护理、出院后日1人护理。
精神分裂症或者精神病人并不是不能行动,行动是可以的,就是行动不正常,主要是脑神经出了问题,行为方式超出正常人的行为习惯。不能盲目认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就是不会行走,或者行动不便。精神病人的无行为能力主要是行为混乱。
马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医院赔偿马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56元。
法院认定,马某某摔伤后造成的损失各项费用为:1.医疗费:.36元。2.护理费:元。元(元/天/人×37天×2人+元/天/人×天×1人),超出该数额的部分不予支持。3.交通费: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元。马某某住院37天,按每天30元计算。5.营养费:元。结合马某某双侧多发肋骨骨折、股骨粗隆下开放骨折的客观事实,酌情确定马某某的营养期为天,按每天30元计算(天×30元/天)。
6.残疾赔偿金:.20元。马某某70周岁。马某某所受伤害被鉴定为一处八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马某某诉求按照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10年,残疾赔偿金为.20元(元/年×10年×32%)。7.残疾辅助器具费:1元。8.鉴定费:元。9.精神抚慰金,根据马某某的伤情程度,酌情支持元。以上费用共计.56元。
法院认为,马某某为精神障碍患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安全缺乏认知能力,马某某受伤时医院实行封闭式管理,其家属不能陪护,其家属在马某某住院期间实际上已无法履行对马某某的监护职责,此时,医院应履行对马某某的看护、照顾及保护等安全保障义务。医院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配备了适宜的设施、设备,并对马某某已尽到人身安全保护义务。法院判决:桓台县医院赔偿马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56元。
桓台县某医院不服判决上诉称:马某某精神状况及民事行为能力情况原审认定错误,经过一年的治疗,马某某的行为能力发生变化,推定年1月11日马某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属于认定基本事实错误。其次,无论是否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在马某某住院期间,马某某家属也从未进行过相关陪护。马某某无论在住院期间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马某某家属作为法定监护人,其监护责任不会因为是否封闭式管理发生转移或者变化。
马某某的受伤是其自身跌倒所导致的,医院的诊疗行为并无任何关系,基于马某某特殊的精神状况,其因自身所受伤害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该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患者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摔伤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损害后果并非基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所导致,所以并非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本案应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确定案由不当,予以纠正。
保护就诊和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安全是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法定职责,其对接受诊疗的患者安全保障义务高于一般医疗机构。马某某受伤时该院采取封闭式护理,患者家属不能在院陪护,医院对精神障碍的特殊患者应具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其防护设施也应安全、牢固,以避免患者发生自伤或他伤事件。马某某受伤后,医院次日才对马某某进行检查,医院的护理及诊疗存在疏漏,其显然具有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也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年5月18日,淄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桓台县某医院上诉,维持原判。
这件事情事实比较清楚,就是精神分裂症患者医院治疗,医院实行闭环管理,不让家属住院陪护,医院就要加强护理,尤其是精神病患者。疫情期间,医院对病人住院期间,家属陪护限制比较多,医院只允许一个家属陪护。
严重精神病患者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无家属看护时,医院要担负起监护人的责任。加上马某某70岁年纪,摔倒后没有及时发现,延误治疗,造成8级伤残(部分部位9级伤残),毫无疑问,医院要承担赔偿责任。从医院主治大夫第二天早上才发现马某某摔倒的情况看,医院的护理有漏洞太不及时了,70岁的精神病患者晚上没有护理查房,医院的过错比较明显。医院的警惕,避免发生类似的住院病人意外伤害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