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药原则一:换药的适用范围
在精神药物治疗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可考虑换药治疗:不能耐受目前的治疗药物;疗效不理想,仅有部分症状缓解;难治性的患者;病情复发或复燃;患者或家属提出换药的要求;共病躯体疾病;共病精神障碍。不适用换药的状况包括:患者和家属对更换药物的预期结果不清楚而不同意更换;给予简单的调整药物剂量就能解决时;急性期治疗后已稳定3~6月者;因依从性差或拒绝使用口服药者;换药的风险可能危害患者或他人时;其他原因拒绝换药者。换药原则二:换药的滴定方法
1.骤停撤药这种方法因为容易出现撤药反应和症状反跳,故需谨慎选择,主要适应于以下几种情况:目前药物治疗出现急性严重的不良反应时;部分住院患者;目前药物剂量较低者;部分接受肌肉注射治疗者。2.交叉滴定法这种方法是逐步撤药和加用新药,采取循序渐进的过程,即原来药物逐渐减少,新的药物逐渐增加,避免了换药时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和症状反跳的风险,因而被广泛推荐。原药物撤药的速度基于以下因素:患者的病史;当前躯体和精神状况;原用和新换药物的药理特性以及相互作用。换药原则三:风险因素
换药时考虑的风险因素在决定是否换药时,需要从多方面权衡利弊,一般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患者自身的因素、疾病的特点、所换药物的安全性和疗效以及患者生活的社会学因素。换药时考虑的因素见下表1。表1换药时考虑的因素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