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小根,陈璐,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特殊疾病的规定,主要在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中规定,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该文件特殊疾病的列举在实践中有争议,究竟是疾病种类的列举还是疾病严重程度的列举,不甚明晰,也并没有详细列明什么是属于精神病,对精神病也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义或医学定义及判断标准,而瘫痪则是一种状态,并非疾病名称。列举式后面的“等”字是“等内”还是“等外”,都有争议。
在国家放开“三孩”生育的情况下,国家卫健委近期又决定取消社会抚养费,这一取消决定被广大网友认为是全面放开生育,无论是三孩放开还是全面放开,这些都是国家层面的国之大计,在生育率低的当下有其必要性,单位应积极支持,给予鼓励,并给予生育女职工一定的关怀,但总有人会恶意利用*策的善意,如产假结束后不返岗继续以产后抑郁症为由请病假,此情形下,产后抑郁症是否适用特殊疾病24个月医疗期规定呢?如果不是,如何适用医疗期标准?
一、抑郁症是不是精神病抑郁症是最常见的抑郁障碍,以显著而持久的心境低落为主要临床特征,是心境障碍的主要类型。临床可见心境低落与其处境不相称,情绪的消沉可以从闷闷不乐到悲痛欲绝,自卑抑郁,甚至悲观厌世,可有自杀企图或行为;甚至发生木僵;部分病例有明显的焦虑和运动性激越;严重者可出现幻觉、妄想等症状。每次发作大多数可以缓解,部分可有残留症状或转为慢性。年世界卫生组织在《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类别名录》中将各种精神与行为障碍进行了详细分类,ICD-10“精神和行为障碍诊断标准”使用说明中明确比版本《临床描述与诊断要点》适用于一般临床、教学和服务事业。分类目录中,器质性,包括症状性,精神障碍属一类,精神分裂症、分裂型障碍和妄想性障碍属一类,心境(情感)障碍属一类,而抑郁发作、复发性抑郁障碍都属于心境(情感)障碍。由此来看,抑郁症属情感障碍类,不同于精神障碍类,与精神病不同。我国《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8号)也将情感障碍区别于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精神障碍。因此,抑郁症不属于《通知》中所列精神病,不能直接认定为特殊疾病,而享有最低24个月医疗期。二、产后抑郁症是不是抑郁症产后抑郁症属于抑郁症的一种,但又不同于抑郁症。从病因上来看,生物、心理与社会环境诸多方面因素参与了抑郁症的发病过程,生物学因素主要涉及遗传等方面,成年期遭遇应激性的生活事件,是导致抑郁发作的重要触发条件。产后抑郁症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心理疾病,是指产妇在分娩后出现的抑郁障碍,大多是由于照顾孩子等方面的原因,可能会导致比较紧张和焦虑的情况,很多女性生完孩子之后,由于过度的劳累或者睡眠不足,可能会导致心理障碍,诱发产后抑郁症。从恢复上来看,抑郁症一般都需进行药物治疗配合心理治疗,而产后抑郁症的女性一般经过自我调理是可以有效恢复健康,一般无需药物治疗,加上只要认真调理可以完全根治,治疗相对较容易。因此产后抑郁症与抑郁症相比有其特殊性,发病主要在产后,病症较轻,容易恢复。相比抑郁症,产后抑郁症更不属于特殊疾病。三、产后抑郁症如何适用医疗期标准1、不能强制鉴定精神病的尴尬如前所述,产后抑郁症并不同于精神病和抑郁症,不能直接适用特殊疾病最低24个月医疗期,除非是劳动者进行精神病鉴定,认定产后抑郁症属精神病。但《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因此单位不能强制员工去做精神病鉴定。在上海,有一个著名的宛平南路号,即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其实,我们在实践中经常看到有精神病人被带走强制治疗的。故此,我们也在猜想,通过举报精神卫生中心的方式,是不是也可以验证最终是不是精神病。2、员工在普通医疗期满后拒不到岗的应对员工在产后普通医疗期满后仍拒不到岗,以产后抑郁症为由延长医疗期的,单位可要求员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员工如果想主张24个月医疗期,按理就应予以配合。根据《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沪府发〔〕40号)第三条规定,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鉴于此,若声称产后抑郁的女职工不愿意配合,或者虽经劳动能力鉴定但结论并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不予适用最低24个月医疗期规定,直接适用普通医疗期之规定,即按照本单位的工龄予以计算医疗期。超过普通医疗期后仍拒不到岗,单位可按照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罚。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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