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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各行业对所属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和人员加强培训、继续教育及规范管理,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心理健康服务标准和工作规范,明确岗位工作要求,定期进行考评。(各部门分别负责)
18.完善心理健康服务人才激励机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设立心理健康服务岗位,完善人才激励机制,逐步将心理健康服务人才纳入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管理体系,畅通职业发展渠道,根据行业特点分类制定人才激励和保障*策。在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中,要注重体现心理治疗服务的技术劳务价值。要加大专业人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力度,帮助专业人才实现自我成长和能力提升。鼓励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并热心大众心理健康服务的组织和个人,积极参加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普及等志愿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民*部、财*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发挥心理健康服务行业组织作用。在卫生计生行*部门指导下,建立跨专业、跨部门的国家心理健康服务专家组,充分发挥心理健康服务行业组织作用,对各部门各领域开展心理健康服务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依托专家组和行业组织,制订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和人员登记、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制度,建立国家和区域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和人员信息管理体系,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各类心理健康机构服务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逐步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运行机制。要建设一批心理健康服务示范单位。心理健康服务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助*府部门制定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行规行约和行业自律制度,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违规者惩戒和退出建议。要开展心理健康服务机构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不断提升心理健康服务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发挥心理健康相关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作用,加强心理健康学术交流、培训、科学研究等工作,促进心理健康服务规范发展。(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民*部、科协、中科院等相关部门配合)
21.明确部门职责。各部门各行业要做好本部门本行业内人员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等工作。卫生计生部门牵头心理健康服务相关工作,制订行业发展相关*策和服务规范,指导行业组织开展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心理健康服务相关法律及制度建设问题。综治机构做好社会心理服务疏导和危机干预,并将其纳入综治(平安建设)考评内容。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各类文化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心理健康服务、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心理健康服务项目价格*策。教育部门负责完善心理健康相关学科建设,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健全各级教育机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服务工作。科技部门加大对心理健康服务相关科学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并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公安、司法行*部门负责完善系统内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建立重大警务任务前后心理危机干预机制,组织开展被监管人员和强制隔离戒*人员的心理健康相关工作。民*部门负责引导与管理城乡社区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心理健康服务,推动心理健康领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财*部门加大心理健康服务投入并监督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规范管理。工商部门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的机构,依有关主管部门提请,依法予以吊销营业执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指导中医医疗机构做好心理健康服务相关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办等组织负责职业人群和儿童青少年、妇女、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工作对象的心理健康服务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实施方案。(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完善法规*策。不断完善心理健康服务的规范管理,研究心理健康服务相关法律问题,探索将心理健康专业人员和机构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加快心理健康服务法制化建设。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精神卫生法》,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制定加强心理健康服务、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心理健康服务综合试点,充分发挥先行先试优势,不断改革创新,将实践探索得来的好经验好方法通过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策等形式固化下来,为其他地区加强心理健康服务、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提供示范引导。(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23.强化基础保障。要积极落实基层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服务和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的相关*策,加大*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力度,完善*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成本核算制度与标准规范。要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开拓心理健康服务公益性事业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心理健康服务领域。(民*部、财*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加强行业监管。以规范心理健康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提升服务水平为核心,完善心理健康服务监督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推行属地化管理,规范心理健康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强化服务质量监管和日常监管。心理健康服务行业组织要定期对心理健康服务机构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示范单位、实践基地建设和承接*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重要依据。加强对心理健康数据安全的保护意识,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护机制,防范因违反伦理、安全意识不足等造成的信息泄露,保护个人隐私。(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25.加强心理健康相关科学研究。大力开展心理健康相关的基础和应用研究,开展本土化心理健康基础理论的研究和成果转化及应用。针对重点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和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重点心理疾病,开展生物、心理、社会因素综合研究和心理健康问题的早期识别与干预研究,推广应用效果明确的心理干预技术和方法;鼓励开展以中国传统文化、中医药为基础的心理健康相关理论和技术的实证研究,逐步形成有中国文化特色的心理学理论和临床服务规范。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相关法律与*策等软科学研究,为*策法规制订实施提供科学依据。鼓励开展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心理健康服务相关设备和产品研发,完善基础数据采集和平台建设。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科技部牵头,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科院、国家中医药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关于开展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活动的共识声明》():
年2月14日中国心理卫生协会、中国心理学会和中国社会心理学会发布了关于开展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活动的共识声明: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活节奏的加快,竞争压力的增大,大众对心理健康专业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无论是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压力、家庭纠纷的影响,还是抑郁症、焦虑障碍、*品依赖、重大灾难的心理影响等,都需要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等服务以及相关专业人员发挥作用。
我国的心理咨询、心理治疗领域起步较晚,发展迅速。但管理相对滞后,实际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迫切需要加强自律和规范,以促进事业发展、维护行业形象,更好地增进大众心理健康。
针对目前社会上少数以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或者相关培训为名,违规甚至违法开展活动,破坏行业形象,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我们基于中国心理健康服务相关学术团体及其广大会员中业已形成的专业共识,做如下重申:
一.开展各类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活动,以及提供相关的教学、培训,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专业相关的技术和伦理规范,遵循国际国内心理咨询、心理治疗专业领域业已形成的较为完善的科学理论以及经过实证支持的成熟技术。
二.从事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服务,或者开展相关培训的人员,均应当接受过专业系统的毕业前教育以及毕业后教育训练,具备专门知识和技能,取得合法资质。
境外专家受邀或者受聘来我国开展相关活动,也应当提供其具备境外合法心理健康从业资质的证明。
三.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服务,或者开展相关培训的场所,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具备与所从事活动相应的资质。
四.开展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或者讲授相关的知识和技术,应当运用经过验证具备科学性和文化适应性的理论与方法。
已有技术标准或行业规范的,应当遵循相关标准或规范。如:国家卫计委公布的《心理治疗规范版》(含13种心理治疗技术)等。
尚没有制定技术标准或行业规范的,可以参考专业教科书、专业领域广泛接受的专家共识。如:《心理治疗学》(人民卫生出版社年出版)、《医学心理学》(人民卫生出版社年出版);《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操作技术规范》(科学出版社年出版)等。
五.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各类技术的实施和运用,应当遵守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的职业道德或者伦理要求,避免造成身心伤害。
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的基本伦理原则是不伤害、善行、责任、诚信、尊重和公正等。《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等专业文件对此已有明确阐释和规定。
六.行业发展需要风清气正的环境氛围。各种打着心理学旗号以精神控制和牟利为目的的活动、从业者或培训者无心理学相关专业背景以及合法资质的活动、讲授或操作内容缺乏科学依据和实证支持的活动,尤其已经给受训者、来访者造成一定程度伤害的,都应当受到本专业的抵制和谴责。已经触犯法律法规的,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心理健康事关我国人民群众的健康与幸福,为国民提供优质的心理健康服务是心理健康行业的责任和使命。在*和*府的关心和引导下,我国有关部门正不断完善心理健康服务领域适宜技术的研发、引进和使用管理,并将逐步建立心理咨询及心理治疗技术的评价、遴选、准入、质控等管理制度。国家还将大力培养本领域的各类专业人才。我们非常欢迎媒体和广大群众对本领域专业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共同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
1.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心理健康服务相关工作,负责对心理咨询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制订行业发展相关*策和服务规范,指导行业组织开展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心理健康服务相关法律及制度建设问题。
2.开展临床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必须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心理治疗活动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开展,心理治疗的人员资质必须符合《心理治疗规范》(国卫办医函〔〕号)规定。
4.医疗机构聘用仅取得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活动的,对单位应按照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查处;对人员按非法行医查处。
5.社会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心理咨询要前置办理营业执照,不需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临床心理治疗活动。
6.目前无职业心理咨询师之说法。年9月15日,人社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68号)将心理咨询师删除。故心理咨询人员不属于职业技能人员范畴,不归人社部门管理。
(仅供内部学习交流,如有不妥,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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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寇相富老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的工作总结汇总,感谢交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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