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阳检一部刑诉〔〕33号
被告人唐国花,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1********,汉族,文盲,农民,住阳信县**镇**村。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年9月29日被阳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年1月1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国花涉嫌拐卖妇女罪,于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10月份,被告人唐国花通过他人得知阳信县**镇**村村民程某甲(已判决)尚未娶妻,遂产生将山东省惠民县**镇**村妇女许某某出卖给程某甲之念。经与程某甲联系,被告人唐国花提出以人民币元将被害人许某某向其出卖。后,被告人唐国花将被害人许某某带至程某甲家中,程某甲当场给付被告人唐国花人民币元。数日后,被害人许某某家人得知其下落,将其带回。程某甲欲将被害人许某某索回。年8月26日,经被告人唐国花联系,被害人许某某离家,程某甲将其带至山东省东营市、淄博市等地藏匿,后返回程某甲家中,并设法躲避被害人许某某家人。年9月13日凌晨,被害人许某某被其亲属从程某甲家带回。
经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许某某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辨认笔录;3、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程某甲、程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唐国花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国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国花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国花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信县人民法院
年4月22日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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