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作为一种特殊群体,刑法对其做了特别的规定和处罚规则。因此有人误以为精神病人犯罪不用受处罚,甚至有人把精神病当成犯罪的挡箭牌。那么,精神病人犯罪真的可以逃掉刑罚吗?应该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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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三种(一)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府强制医疗。(二)完全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如: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癫痫性精神病、周期精神病、分裂情感性精神病、癔症性精神病等。(三)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只有经法定程序确认完全丧失了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才不负刑事责任。精神正常或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还是需要负刑事责任的。案例:年6·20宝马肇事案年6月20日下午2点,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友谊河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马自达轿车被一辆宝马轿车高速横向撞击,导致车身解体,车内两人薛某(男,殁年24岁)、刘某(女,殁年26岁)当场死亡。随后,宝马车还撞上了一辆公交车、一辆出租车。经南京警方确认,宝马车通过路口时时速高达.2公里,超速3.25倍。后通过两次精神鉴定,鉴定肇事者王某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什么是“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医院主任医师介绍说,“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是一种精神疾病。它的特点是急性起病,突然地出现精神异常,比如过度的劳累、高度紧张,或者长期的失眠等都可能是诱因,但有的也没什么诱因,突然出现精神异常。最后,法院认定王某负限制责任能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02
认定犯罪的精神病人应负何种刑事责任,需经法定程序鉴定——精神鉴定程序
(一)启动的条件
(1)为了查明案情
(2)公安机关发现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二)启动的方式及主体(1)办案机关主动启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其负责的诉讼阶段各自享有独立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权力,还可以启动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程序。(2)办案机关经申请启动:申请启动初次精神鉴定的主体: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申请启动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主体:1.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害人2.审判阶段: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注意:精神鉴定只能是由办案机关来委托专门机关或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案例:张扣扣案
前几日被执行了死刑的张扣扣,二审时其辩护人和家属就有向法院申请对张扣扣作案时精神障碍程度进行鉴定。
检察机关认为:首先,作案前张扣扣准备作案工具,精心伪装,选择作案时机及对象。杀人过程中,张扣扣能准确地确定三被害人的身份,持刀分别通刺被害人要害部位,连杀三人,时间选择大年三十,地点选择在被害人上坟回来的路上,用假枪威胁他人,烧车时火星溅射到他人车上还让他人灭火等行为表明,上诉人控制力没有受到任何其他因素影响。而且张扣扣作案后迅速逃离现场,购买食物藏匿,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其作案前、作案中及作案后思维清晰,精神状况正常,对自己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其次,张扣扣父系、母系亲属均无家族精神病史,张扣扣本人也无精神病既往史。综上,辩护人申请对张扣扣作案时精神障碍程度鉴定无事实依据,建议驳回。合议庭经评议,决定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对申请精神鉴定的请求不予准许。
辩护律师申请对张扣扣进行精神病鉴定被驳回后,张扣扣家属又委托了三名精神病法医鉴定专家,对张扣扣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由北京正慧科鉴咨询服务中心出具了鉴定意见书。该份《意见书》认定张扣扣有偏执型人格障碍,作案时有急性应激障碍,控制能力减弱,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由于家属无权自行委托鉴定,三名专家出具的审查意见不属于鉴定意见,不具有直接的证据效力,因此相关内容未被法院采信。
(三)鉴定期限(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四)鉴定内容(1)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2)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3)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03
那经精神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就可以逍遥法外了?
不,《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给出了答案:(1)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2)在必要的时候,由*府强制医疗。既然有病还是需要治的,特别是具有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被申请人徐某某在年下半年开始出现精神异常,表现为凭空闻声,认为别人在议论他,有人要杀他,紧张害怕,夜晚不睡,随时携带刀自卫,外出躲避。因未接受治疗,病情加重。年11月18日4时许,徐某某在其经常居住地听到有人开车来杀他,遂携带刀和榔头欲外出撞车自杀。其居住地的门卫张某某得知其出去要撞车自杀,未给其开门。徐某某见张某某手持一部手机,便认为张某某要叫人来对其加害。徐某某当即用携带的刀刺杀张某某身体,用榔头击打其的头部,致其当场死亡。经法医学鉴定,张某某系头部受到钝器打击,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年12月10日,徐某某被公安机关送医院住院治疗。年12月17日,成都精卫司法鉴定所接受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的委托,对徐某某进行精神疾病及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同月26日该所出具成精司鉴所()病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载明:1.被鉴定人徐某某目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幻觉妄想型;2.被鉴定人徐某某年11月18日4时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年1医院对被申请人的病情作出证明,证实徐某某需要继续治疗。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被申请人徐某某实施了故意杀人的暴力行为后,经鉴定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疾病人,其妄想他人欲对其加害而必须携带刀等防卫工具外出的行为,在其病症未能减轻并需继续治疗的情况下,认定其放置社会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申请成立,予以支持。诉讼代理人提出了被申请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由医疗机构作出评估,本案没有医疗机构的评估报告,对被申请人的强制医疗的证据不充分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在强制医疗中如何认定被申请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需要根据以往被申请人的行为及本案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而医疗机构对其评估也只是对其病情痊愈的评估,法律没有赋予医疗机构对患者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方面的评估权利。本案被申请人的病症是被害幻觉妄想症,经常假想要被他人杀害,外出害怕被害必带刀等防卫工具。如果不加约束治疗,被申请人不可能不外出,其外出必携带刀的行为,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故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不予采纳。决定对被申请人徐某某实施强制医疗。强制医疗的程序:(一)启动主体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二)人民法院审理后的处理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三百零二)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2)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被申请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3)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三)不服强制医疗的复议权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四)强制医疗的执行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五)强制医疗的解除(1)强制医疗机构定期对被强制医疗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进行强制医疗的,应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2)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向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提出。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六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院的处理: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一个月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被强制医疗的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并可责令被强制医疗的人的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2)被强制医疗的人仍具有人身危险性,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强制医疗机构、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和人民检察院。决定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通知强制医疗机构在收到决定书的当日解除强制医疗。文章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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