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对精神疾病的分类有按照轻重来分类,有按照引发问题的来源分类,有的按照病理学基础来分类,或完全按照症状或现象学来分类,还有的按照精神分析学派的观点的防御机制来分类,等等。理想的分类机制是按照不同的性质和不同的原因进行划分,然而就目前而言,大多数精神疾病的病因和发生机制并没有完全被弄清楚,同时也缺乏有价值的实验室或物理诊断,因此,精神疾病分类法完全按照病因学分类的愿望暂时无法实现。
但是目前精神基本分类法主要有三种:病因法、维度法和原型法。
1.病因法
病因法就是按照各种精神疾病的发生原因,尤其是生物学的病理性改变为依据建立分类与诊断。对于具有相同病理学改变的一组疾病来说,其表现非常类似,如出现“核心性”症状或“综合症",治疗和干预的方法也大致相同。这虽然是医学式的问题考虑方法,但也是最理想的分类。
然而,由于多数精神疾病的病因和机制不明,目前只有器质性精神障碍是可以完全按照这一方法分类的。现在,国际疾病分类和中国的病症分类与诊断标准都是尽量先按照此法分类,实在不行再按照其他方法分类,并遵循病因及等级诊断原则。等级诊断原则是:按症状等级和阶梯区分诊断等级;等级排列为脑器质性、精神病性、情感障碍、神经症样综合征;轻重并存的,只诊断重的,不同时诊断;在器质性与功能性的关系上,优先诊断器质性。这一诊断分类原则是长期随访,正确率和一致性高。
尽管按病因区分,当然有一些疾病和障碍可能存在重叠,或先后发生。那么按照等级诊断原则“允许出现的,不违反分类原则的”,可以并列同时诊断的有:多种物质依赖,先有功能性障碍后发生药物依赖,先有人格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后发生其他精神障碍、强迫症与抽动症、多动症与广泛发育障碍,强迫症与抑郁症,惊恐发作与广场恐怖,精神分裂症与情感性障碍,原有一种功能性精神病后又发生一种器质性精神障碍。多种与心理因素有关的生理障碍和性心理障碍等。
2.维度法
由于大多数精神障碍的病因不同,同时很多症状并不具有诊断的特异性,如抑郁情绪常常可以出现在几乎任何一种问题和障碍中,症状还可能因为不断的发展,修饰和塑形作用而发生变化,而且有学者认为,很多症状和表现其实可以看作是一个连续谱系中的一类,如抑郁与躁狂,就是情绪障碍的两个极端。因此,有学者提出,可以记录患者表现出来的认知、情绪和行为,然后用一定的尺度把它们量化。例如在1-10度上,患者有严重的焦虑(9)、中度的抑郁(6)、轻度的躁狂(2),这样就可以得出一副情绪状况的分布图,然后根据所有的综合症再划分精神障碍的类别,这就是维度法。因此维度法就是以症状和综合征区分各种精神障碍的。美国的《精神障碍诊断和统计手册》(DSM),尤其是第三版(DSM-III)和第三版修订版(DSM-III-R)就是按照这一分类原则进行的。
这种分类法的特点是:
1.症状学诊断。当所有具有相同症状的问题聚类,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