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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一地通知!抓紧报名,5月底结束!年度企业职工因病
(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开始报名
我区年度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以下简称“因病提前退休”)工作,继续实行自愿申请、公开报名的方式。现就资格初审认定要求告知如下:
一、凡在经开区参保缴费申请因病提前退休的条件
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50周岁以上(年12月31日前出生,以档案原始记载为准,下同),女年满45周岁以上(年12月31日前出生),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以上,按照原劳部发〔〕号文件规定的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者医疗期已满的,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国有、集体企业原固定工或者劳动合同制职工。
2、区人社局社保行*部门将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认真审核申请办理病退职工人事档案(按照人事档案管理规定规范整理后的档案)等材料,对不符合因病提前退休、缴费年限以及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身份等条件的,不得申报病退。国有、集体企业系指《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国发{78}号)规定范围的企业。
3、一直未转招为劳动合同制的国有、集体企业临时工不能申请办理因病提前退休。
4、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不满10年的原固定工或者劳动合同制职工和一直按灵活就业人员*策缴费的不能申请办理因病提前退休。
二、前期报名需携带如下资料
1、个人病退申请(手写两份);
2、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确认表》;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提供企业破产、改制的*策文件及职工领取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的原始材料(企业名称有变化的需提供历次更名手续后可申报病退);
5、能说明主要伤病史治疗情况的病历或诊断证明;
6、近期小2寸免冠照片4张;
7、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各1份;
8、职工人事档案。
三、报名截止时间
年5月31日前完成病退申请报名和病退有关材料申报。在报名期限内没有报名的,将不再受理。
报名地点:经开建投大厦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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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3月29日
附件一:
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8号)规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是:
一、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二)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三)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四)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五)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二、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三、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四、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五、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六、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七、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八、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九、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十、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十一、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十二、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十三、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十四、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十五、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十六、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十七、符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标准1至4级者。
附件二:
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
鉴定申请资料
一、《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
二、材料提交之日前三个月以内的诊断证明书原件一份。诊断证明书的疾病内容与申请本次劳动能力鉴定有关。诊断证明书内容包括:疾病名称全称、病因诊断、疾病解剖部位、病理诊断及功能诊断。如: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下壁心肌梗死,心功能不全三级等。
三、近3年内的住院、门诊等病史资料,对特殊病种的可提供早期病例相关资料。
1.心脏病、高血压需检查提供心电图、心脏彩超等检查报告;
2.糖尿病、肝病需提供3年以内的多次化验单及近期检查单等;
3.脑血管病需提供近期CT片、四肢肌电图检测报告等;
4.恶性肿瘤需提供病理诊断报告等;
5.精神类疾病需提供专科医学诊断书、3至5年的住院病历等相关资料(出院小结、大病历);
6.眼科需提供近期视力检查、验光诊断,矫正视力检测结果等;7.听力需提供近期电测听检测结果等;
8.癫痫病需提供3年以上的病历及历次脑电图检测报告等。
四、医疗文书需由县级(包括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
五、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文书需要具有鉴定精神疾病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
六、住院病历复印件要求病历完整,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及骑缝章。门诊病历资料要包括病历内容记录、检验检查报告(原件)及相关资料。
七、职工个人提供的各类复印件材料,要由职工亲笔签名(抑郁症、精神病患者等不具备正常行为能力的职工由其法定监护人签字),并写上“申请年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专用”字样。
八、用人单位提供的各类复印件材料要由提供单位负责核对,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和骑缝章。
九、参加医疗保险办理特殊门诊的,还应提供特殊门诊病历本。
十、做心脏支架的需提供支架植入影像的光盘。
十一、属于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有明残的应提供本人全身(能看清脸部)照片和能显示本人残疾部位的6吋彩色照片各一张。
来源:经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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