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5月21日上午,安徽阜阳人金凡夫妇专程来到樊城区司法局公法股,代表全家,向股室赠送一面锦旗:心系群众解民忧、扶危济困见真情,另一面赠送给援助律师刘尧:正义的守护者、人民的好律师。
什么事让夫妻俩这么上心,专门从安徽阜阳赶来,送上锦旗致谢?原来,他们这次来樊,是领取孩子廉某的损害赔偿款的。
廉某是安徽省太和县人,退伍*人,年出生。年7月中旬,廉某到西藏游玩,16日下午,骑着一辆二轮自行车由林芝往拉萨方向行走,当行至国道线KM+M处时,与襄阳人李某驾驶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廉某受伤,两车受损。经当地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超限速行驶,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廉某被诊断为:创伤性轻型颅脑损伤,头皮下血肿,住院治疗2天,7月19日出院。20日,廉某与李某就此次交通事故签订《协议书》,约定:“李某负全部责任,李某已经付清全部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李某付给廉某小米手机一台,运动服一套,自行车一辆,营养费元整。此协议为双方自愿达成,与当地交警大队无关。此交通事故做一次性处理,今后双方对此次事故无任何争议。此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廉某出具了收条。第三天,双方就协议内容在当地公证部门办理了《公证书》。
随后,廉某伤情加重。7月23日、9月10日、10月21日,廉某三次住院治疗,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均载有:颅脑损伤,脑外伤后精神障碍。
因事故发生在西藏,按照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此事故引起的诉讼有管辖权。廉母几次到西藏地方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当地法院以双方已经办理《公证书》等理由,未予受理。廉母随即到当地公证部门要求撤销公证,以便提起民事诉讼,未能撤销。年底,廉母找到襄阳市法援中心,市法援中心委托樊城区法援中心处理。
樊城法援中心主任张晓婧主任热情接待了廉母,在详细了解案情后,提出两点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双方已签订《公证书》,在此情况下能不能提起诉讼,需要沟通明确,表示将积极与法院沟通协调,争取能够立案;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但由于没有权威机构出具的廉某精神状况证明,不能确定孩子的行为能力状态,由廉母代理申请法援存在程序性障碍,所以需要回安徽住所地法院,通过特别程序认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指定监护人,完成这些手续后然来樊办理法援手续。
随后,张主任到樊城法院,与法官就《公证书》是否需要撤销后才能立案进行研判,取得共识:《公证书》是对交通事故发生后几天双方达成的处理意见的证明,当时双方只能就已经发生的损害后果处理进行约定,此时交通事故造成的严重损害后果尚未充分显现,双方对此没有预见,对如何处理也没有约定,而受害人的诉求主要针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的事实提出,因此,在不撤销《公证书》的情况下是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这样就扫清了立案障碍。
廉母按照张主任建议,回安徽后找相关部门对廉某精神状况进行鉴定。经鉴定:廉某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属于器质性人格改变与脑外伤后综合症。其中器质性人格改变构成九级伤残,脑外伤后综合症构成十级伤残。安徽太和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廉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廉母担任监护人。
年7月,廉母再次来樊城法援中心递交廉某精神状况证明等材料,张主任指派中原法律服务工作者熊国君承担法援工作。熊国君代理该案后,熟悉案情,固定证据,理清思路,于7月底向樊城法院递交民事起诉书,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辖区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被告李某造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41万余元,年8月14日,樊城法院予以立案,并开庭审理。
争议焦点在于:李某与廉某已签订书面协议,并已按协议赔偿完毕,现对于廉某诉请的损失,被告方是否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控辩双方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并提交了证据材料。
法院审理认为,廉某诉请的损失与本案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廉某先后住院四次,在事故发生后不到两个月时间内被诊断的病情不断加重,且均指向颅脑损伤,相关部门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也印证了廉某系颅脑损伤所致器质性精神障碍,因此做出上述认定。廉某与李某在事故发生后的第四天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只可能针对当时已经诊断出的伤情进行赔偿了结,双方当事人不可能预料到之后廉某被诊断出更严重的伤情,并提前对此进行协商,故该协议的内容只对协议签订前廉某被诊断出的伤情及相关损失的赔偿具有约束力,对协议签订后被诊断出的伤情及相关损失的赔偿没有约束力,廉某有权就协议签订后的被诊断出的伤情产生的相关损失向李某再次主张权利。年12月23日,樊城法院做出判决:被告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廉某各种损失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廉某各种损失共计.6元。
一审判决后,年1月上旬,甲保险公司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廉母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14天,找到樊城区公共法律服务股,要求上诉,请求对方增加赔偿金额。此时距离上诉期满还有一天时间,张晓婧股长特事特办,当即指派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尧代理此案,刘律师立即行动,到中院办理了立案手续。当时廉母人在安徽,交费不便,刘律师自己垫付余元诉讼费。中途多次就案情与法官交换意见,为被代理人争取保险利益。
年10月29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甲保险公司诉讼请求,维持原判(上诉人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被上诉人廉乙各种损失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廉某各种损失共计.6元)。同时,考虑到廉某家中困难,免收廉某诉讼费。
前几天,樊城法院通知廉母,孩子廉某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款项已经到位,让其领取。夫妻二人于是由安徽太和县赶来领取赔偿款。为了表达对樊城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股和法援律师的谢意,专门订制两面锦旗。21日上午,夫妻俩专程来到公共法律服务股,于是有了上面的故事。
供稿:樊城区司法局贾榜友张晓婧周国兴
审核:*力刘芷毓编辑:襄阳市司法局融媒体团队▼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