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上午在杭州市中院第二法庭“杭州男子杀妻案”开庭,提到杀人动机时,许国利的情绪一度崩溃。据许国利供述,他与妻子的矛盾主要是一些日常的生活琐事,比如房子和钱,以及对小女儿的教育问题。许国利当庭提出了精神鉴定,法院予以驳回,驳回理由是,许的杀人过程心思缜密,并在事后进行了撒谎伪装,且家族并没有精神病史。——新京报
纵观国内外,申请精神病鉴定是辩护人为凶手辩护最常用的辩护意见了。除却证据确凿,辩护人几乎没有办法从案件细节上入手以外,“越是凶残的杀人犯越不正常”这样的认知也是辩护人提出精神鉴定的重要原因。
当然,最关键的地方在于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可以说,这是一块免死金牌。
不过,精神鉴定的申请并不总是会被法庭采纳,比如此案。公诉人认为被告是有预谋的犯罪,无需做精神病鉴定,而最后法庭也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被告的精神鉴定请求被驳回。法庭的这一决定维护了司法的正义性,也让人们再一次意识到精神鉴定绝不会成为凶手的挡箭牌。
今天,就让我们通过高艳东老师的文字,走进《极限正义》第一案,回顾中国司法实践中以“邱兴华案”为代表的精神鉴定有关的争论与反思。
天生犯罪人or精神病人
文
《极限正义》第一案
作者
高艳东,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
案情:善良限制了我的想象力
邱兴华系陕西省石泉县农民,曾三次因盗窃被拘留。年六七月期间,邱兴华与其妻何冉凤到陕西省汉阴县铁瓦殿道观抽签还愿,与道观管理人员发生矛盾,争执中邱兴华认为道观住持熊万成有调戏他妻子的行为,因此产生杀人灭殿的恶念。年7月14日晚,邱兴华趁管理人员和香客熟睡之机,持斧头、弯刀,将道观内的管理人员和香客等10人杀死,最小的被害人仅12岁。邱兴华杀人后,将道观住持熊万成的心剖出,切成丝,下锅炒熟放在一个盘子里,里面还有他的一颗眼珠。作案后邱兴华烧殿潜逃,在潜逃中,以做生意为名骗取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万福店农场魏岗村民魏义凯的信任,年7月31日吃完晚饭后趁其家人休息之机,用斧头砍杀魏义凯及其妻女共三人(一死两重伤),抢得人民币元。年10月19日,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邱兴华死刑,剥夺*治权利终身。
邱兴华以有精神病史为由上诉,年12月2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争点:天生犯罪人or精神病人
在邱兴华案(以下简称“邱案”)中,精神病专家在媒体上频频预测邱兴华可能是精神病人。
曾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精神病鉴定组组长的刘锡伟教授认为:“仅就我能掌握的资料,这些情况已经非常明显。我相信很多专业人员都看得出来,但他们不说。我咨询过北京一位权威的精神病学专家,他完全同意我的看法。”
刘锡伟教授还专门与北京大学心理学教授王效道在北大就邱兴华是否有精神病问题开了一个研讨会。法律人则紧随其后把该案升级,以隐含诸多法治期待的声音呼吁对邱兴华进行精神病鉴定。《南方周末》等报刊以《试看邱兴华案的天下之“大韪”》《我不是为邱兴华一人奔走》《邱兴华案对中国司法改革的影响》等组文的形式,把邱案从具体的精神病问题提升到法治标本的高度。
邱兴华是变态的杀人犯,还是可怜的精神病人,是该案的争议焦点。
提要: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但医生不是
在邱兴华案中,由精神病专家所引发的学者诉求迷人而宏大。不过,即便学者们表达的法治理想是正确的,却在实质上与邱案无关。刑法的知识体系将证明这些诉求在方向上是错误的,因为,在刑法上邱兴华可以被法官不经鉴定直接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者。所以精神病鉴定的宽严与法治进步并没有关系,学者们不能还没有仔细研读法条就作出感性判断。法治理想不能凌驾于作为法治基础的知识体系之上。刑法中的精神病态本质上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法官的领地,是否需要参考医生意见,取决于法官的专业水准和知识信心。精神病专家仅是法官并非必须使用的“助手”,过度放大精神病鉴定的刑法意义是反客为主。专家的确有技术优势,但在精神病态的判断上,精神病专家应当受到严格限制。
邱兴华案尘埃落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拒绝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的申请,维持对邱兴华的死刑判决,以一种公众预期的方式为该案画上了句号。在这个日新月异的年代,邱案很快就成为过眼烟云。不过,案件的终结恰是反思与总结的开始,因邱兴华案写下一点文字,也算用学术的方式记录中国法治进程中的点滴故事。
01
迷惑与被迷惑:精神病鉴定背后的法治诉求与学者寄托
(一)始于专家迷惑:从专业争议到法治诉求
在任何一个国度,连环杀人或杀害多人的命案,都会引起社会恐慌和法律秩序的颤动,我国亦然。发生在社会转型时期的多起恶性杀人案件,如马加爵案、王斌余案、邱兴华案、贵州某县长被灭门案等,都给扼腕叹息的公众留下了挥之不去的血色记忆。每个案件都可进行多种解读,法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