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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精神类疾病参保患者规范治疗,自年2月1日起我州将重性精神病六类亚型全部纳入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特殊疾病门诊保障范围。
一、病种范围:
重性精神疾病中的六类亚型: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性精神病、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二、待遇保障:
(一)起付标准:职工医保起付标准为元,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只承担一次门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城乡居民医保不设起付标准。
(二)报销比例及支付限额:
(三)报销范围:
重性精神疾病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和服务设施支付范围,严格按照贵州省“三目录”规定执行。参保人员在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医保慢特病定点药店发生的、符合重性精神疾病治疗需求的费用,纳入支付。
三、资格申报流程:
符合重性精神疾病办证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特殊疾病门诊待遇资格后免于复审。办理流程按照《黔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管理规范(试行》和《黔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管理规范》执行。
重性精神疾病资格条件一、重性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
1.二级及以上具备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含9个亚型)的疾病证明;
2.二级及以上具备医院提供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或正规的门诊诊疗记录。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可办理。
二、重性精神疾病(分裂情感性障碍)
1.二级及以上具备医院诊断为“分裂情感性障碍”的疾病证明;
2.二级及以上具备医院提供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或正规的门诊诊疗记录。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可办理。
三、重性精神疾病(双相情感障碍)
1.二级及以上具备医院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或“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伴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发作”的疾病证明;
2.二级及以上具备医院提供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或正规的门诊诊疗记录。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可办理。
四、重性精神疾病(偏执性精神病)
1.二级及以上具备医院诊断为“偏执性精神病”的疾病证明;
2.二级及以上具备医院提供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或正规的门诊诊疗记录。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可办理。
五、重性精神疾病(癫痫性精神病)
1.二级及以上具备医院诊断为“癫痫性精神病”的疾病证明;
2.二级及以上具备医院提供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或正规的门诊诊疗记录;
3.有癫痫发作史,或半年以上服抗癫痫药物记录,或脑电图诊断“癫痫”的报告(脑电图有棘-慢复合波、多棘-慢复合波或尖慢复合波等异常放电)。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可办理。
六、重性精神疾病(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1.二级及以上具备医院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的疾病证明;
2.二级及以上具备医院提供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或正规的门诊诊疗记录;
3.二级及以上具备医院提供的Wechsler智力测验测评报告单。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可办理。
来源:医疗保障和*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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