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医保局发布关于调整基本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等有关事宜征求意见,新增精神类疾病门诊特殊疾病病种。
来源:重庆市医保局、中国医疗网
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精神病类疾病医疗费用待遇,减轻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加强和规范门诊特殊疾病管理,重庆市医保局研究起草了《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类”门诊特殊疾病等有关事宜(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意见稿》明确,将六种重性精神病中的分裂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范围。并指出,分裂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为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的慢性病。
报销比例方面《意见稿》报销比例,重性精神病参保人在门诊发生的医保范围内的费用按项目进行结算,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80%;居民医保按照门诊特殊疾病中慢性病的报销比例执行。
《意见稿》明确,将阿尔茨海默病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范围,阿尔茨海默病为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的重大疾病。关于报销比例,文件明确阿尔茨海默病实行年度限额结算,一个自然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元,参保人员当年新增特病不足一年的,报销限额按月计算。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80%;居民医保按照门诊特殊疾病中重大疾病的报销比例执行。
《意见稿》提出,调整部分病种保障范围。调整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晚期的镇痛治疗”的保障范围,将符合临床诊疗规范的“磁共振扫描类检查按医保属性纳入保障范畴;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因病施治、因病施检,做好参保人门诊病历的记录,确保合理诊疗,确保患者正常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据了解,重庆市自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启动以来,出台了门诊特殊疾病的专门*策,分别制定了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的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纳入城乡居民医保特殊疾病的病种有28个(含儿童),包括血友病、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等14个重大疾病和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14个慢性病。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医药费报销实行与住院相同的报销比例和起付线,封顶线与住院合并计算。慢性疾病门诊医药费不设报销起付线,实行按比例、限额的办法。每次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60%、三级40%,年报销限额为元/年、人,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疾病的,每增加一种,年报销限额增加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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