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精神活性物质
新精神活性物质(newpsychoactivesubstance,NPS)过去称为策划药(designerdrugs)。年,联合国*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正式对新精神活性物质进行了定义:没有被联合国国际公约(包括《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年精神药物公约》)管制,但存在滥用,并会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的单一物质或混合物质。联合国*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预测该类物质会成为继传统*品、合成*品后全球流行的第三代*品。需要指出的是“新”并非这些物质一定是新的化合物,其中有些是多年前,甚至40年前合成的。
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效应类似于国际管制药,如大麻、可卡因、海洛因、麦角胺二乙酰胺(LSD)和甲基苯丙胺等。从年起,已有多个国家和地区报道了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出现,这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并对公众健康和禁**策构成了挑战。
一、分类及临床特征
自年联合国*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开始监测新精神活性物质以来,其数量之多、更新之快,是其他*品无法比拟的。年即达到近种,年达种,远超国际禁*公约管制物质的数量种。联合国*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按化学结构相似性(如苯乙胺、色胺)和(或)其主要药理作用(例如大麻素受体激动剂)将新精神活性物质分为八类。其中,具有兴奋剂效应的占所有新精神活性物质的36%,包括氨基吲哚、合成卡西酮、哌嗪、苯乙胺类等物质,它们通过调节多巴胺、去甲肾上腺素和5-羟色胺起作用,具有类似于可卡因、甲基苯丙胺和“摇头丸”等*品的行为效应,并引起焦虑、偏执和抑郁,严重时引起谵妄而表现为精神运动性兴奋、被害妄想和生动而恐怖性的幻觉,进而可导致暴力攻击和自伤行为。
(一)合成大麻素类
模拟天然大麻对人体的作用,其成瘾性和戒断症状也与天然大麻类似,长期吸食会导致心血管系统疾病及精神病性症状,可能有致癌的风险。
(二)合成卡西酮类
为卡西酮的衍生物,具有致幻和兴奋作用,长期或过量吸食会导致精神错乱、暴力攻击及自杀、自残等。
(三)苯乙胺类
主要包括二甲氧基苯乙胺衍生物及苯丙胺衍生物两个类别。前者能产生强烈的致幻作用,后者则以类似甲基苯丙胺的兴奋作用为主,过量或长期吸食这些物质可导致精神错乱和大脑器质性损伤。
(四)哌嗪类
一般为苄基哌嗪或苯基哌嗪的衍生物,具有类似于甲基苯丙胺和摇头丸的兴奋和致幻作用,但效应较温和,持续时间也更长。
(五)氯胺酮
为分离型麻醉剂,使用导致分离状态,出现知觉损害,“人格解体”、“去真实感”、体象改变、梦境感觉等。该物质在我国属于已列管的精神药物。
(六)植物性物质
植物性物质包括恰特草、鼠尾草、帽蕊木等含有精神活性物质,均有致幻作用。
(七)色胺类
为色胺衍生物,使用后会产生迷幻现象,并出现兴奋、肌紧张、心率过速等症状。
(八)其他物质
包括氨基吲哚类、苯环己基胺类、镇静类(如γ-羟基丁酸酯)等多个类别,分别具有致幻、兴奋、麻醉、镇静等作用。
在以上类别中,合成大麻素类和合成卡西酮类数量最多,滥用也最为严重。
二、识别与治疗
新精神活性物质出现时间较短,种类繁多,药理作用各异,其成瘾性和长期生理/心理损害等临床特征还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且无法通过常规*品检测获得实验室证据支持,因此准确诊断新精神活性物质所致障碍存在很大的困难。识别新精神活性物质所致障碍主要要点如下:
(一)病史询问
既往有精神活性物质或新精神活性物质使用史,并且具有比较典型的症状表现。需特别注意,由于患者不合作,因此需要家属补充病史。
(二)精神状况检查
新精神活性物质主要是对管制的*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而得,其滥用引起的临床表现与合成*品有许多相似之处,以兴奋性新精神活性物质为例,如突然发生的生动鲜明幻觉妄想,兴奋、攻击行为,明显的焦虑、紧张等情绪反应等,如果排除了其他精神障碍的诊断,即使*品尿检阴性,仍需要考虑新精神活性物质使用的可能。
(三)可疑药物滥用
在临床实践中、特别在司法鉴定时,如果个体有可疑药物滥用史,但实验室检查暂时找不到相应依据,而临床特征类似管制*品滥用表现,则留取毛发和血液标本以备后期检测。
临床处理主要为对症治疗,如使用抗精神病药物、苯二氮?类药物处理冲动、攻击行为,使用抗精神病药物处理幻觉、妄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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