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市区患特种病参保人员就医,现将特殊病种的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性精神病(以下简称三种特殊病)下放到协议医疗机构认定备案及结算,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及备案
符合三种特殊病认定条件的参保人员,凭以下材料:
1.白底一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
2.参保人员社保卡复印件;
3.就医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盖诊断专用章);
4.特殊病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
5.《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认定表》,由注册医师填写签字,患者本人(家属)确认签字,最后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核实后签字认定。
我院是重性精神病认定备案资格的医疗机构,同时也是重性精神病、再障、血友病的定点医疗机构,患者可直接将上述资料交医保科进行备案。医保科审核无误后给予备案登记,最后由医保科发放《特种病就医证》,自认定之月起享受待遇。
二、特殊病门诊定点
1.门诊定点:参保患者特殊病认定、备案后,持《特种病就医证》、本人社保卡到选定的具备特殊病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医保科,填写《特种病就医证》定点医疗机构栏,加盖医保科章,录入参保患者门诊定点信息。
2.定点变更:定点到期需要更换定点的参保患者,在定点到期后一个月内,持本人社保卡、《特种病就医证》、《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表》直接到具有特殊病定点资格的协议医疗机构医保科,填写《特种病就医证》定点医疗机构栏,加盖医保科章,录入参保人员更改定点信息。
3.特殊病定点按本人选定时间一定一年不变。
三、重性精神病病种范围: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四、费用范围:抗精神病药物、心境稳定剂、抗抑郁药、抗焦虑药物、镇静安眠药物、其他治疗精神病的药品和相关检验检查项目。
精彩推荐市八院召开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清查行动调度会
首届“为爱表达?绘出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