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遇培彤(医院)
又到了年底结算统一出入院周转季。医院的某些老患者,病案首页里“出院情况”一栏究竟填写什么呢?笔者复习了几种主要精神障碍疗效判定的操作性标准。
一、概述按医卫发[]号规定,目前我国病案首页涉及疗效的结局选项主要有“治愈”(症状消失,功能无严重受损)、“好转”(症状减轻,功能有所恢复)、“未愈”(无变化或恶化),精神科传统上还加入了“显进”构成四分位。
后者最迟可溯至世界卫生组织(WHO)在上世纪七十年代精神分裂症国际预研(IPSS)中所配临床总体印象(CGI)量表使用的4级疗效:显效(marked/verymuchimproved,症状完全或基本消失)、有效(moderate/muchimproved,症状有肯定进步或部分消失)、稍有效(minimallyimproved,症状略减轻)、无变化/恶化(症状毫无减轻或恶化)。
上述三种判定体系可按下表换算:
值得注意的是,除“治愈”有“恒定”标准外,其他转归均为相较本次入院时而言。这点对由于种种原因分解住院者尤其重要。
然而,CGI虽简单易行,与临床惯常术语相仿,且严重程度分可作其他量表的平行效度参照,但其疗效变化分信效度却欠佳,也终究无法反映各病种特点。另外,近十年国内精神科已将长期功能恢复强调至“康复/痊愈”(recovery)的社会高度,以区别对症状的短期(临床)治愈,故仍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精神分裂症这是精神科病房长住人口的大户,但很多老患者并非精神病性症状明显,而是因院外治疗依从性和(或)独立生活能力医院的。对于后者,笼统的“好转”“显进”难免不求甚解。
鉴于该障碍的异质性与症状演变的复杂性、波动的长期性,以Andreasen为首的精神分裂症治愈工作组(RSWG)历时2年达成了治愈标准共识,并分别适配了阳性症状量表+阴性症状量表(SAPS+SANS)、阳性和阴性症状量表(PANSS)及简明精神病评定量表(BPRS)三套评定条目。
以使用最广的PANSS为例,“治愈”要求当前维持至少3~6月的P1、P3、G9(妄想、幻觉行为、不寻常思维内容)和P2、G5(联想散漫、装相作态)及N1、N4、N6(情感迟钝、被动/淡漠的社交退缩、交谈缺乏自发性流畅性)三组共八项均为轻度或更低(≤3分),分别代表精神分裂症因子分析得出的现实扭曲、瓦解、阴性症状三大精神病理维度。
虽有研究发现,不计维持时长、仅严重程度按上段标准减至≤3分者,也多能保持此状态半年以上,但如果其稳定尚不满3月而较早出院,还是判定“显进”更严谨。该时间要求也被ICD-11的“精神分裂症多次发作完全缓解”(6A20.12)所继承,仅首发者可减至1月。无法将前述各症状的严重度控制在≤3分时,出院PANSS总分较入院降幅≥50%(相当于CGI“有效”)为“显进”。
“好转”则要求至少20%(最好≥25%)的降幅,才与CGI再次一等的转归一致,同时这也被作为慢性难治性精神分裂症治疗有效以及方兴未艾的“2周早期起效”的尺度。
注意:计算变化率时,两时点PANSS均需扣除“无症状基准分”30,以免低估。
三、抑郁障碍以抑郁症(MDD)为主体的本类障碍,作为全球疾病负担最重的精神障碍,是精神科“基于评估的治疗(MBC)”最早得到强调且最完善之病种,因此有公认的量化判定标准:
“治愈”要求出院时汉密尔顿抑郁量表-17项(HAMD-17)总分≤7至少2周(而非DSM-III-R要求的6月或DSM-IV/5要求的2月)。
“显进/有效”为本次住院HAMD-17减分率≥50%。
“好转”需HAMD-17减分率至少20%;同精神分裂症一样,该阈值也是2周早期起效和难治性患者获得疗效的标志。
四、双相障碍本障碍的国际与国内学会现行指南均未明确治愈定义。一般而言:
末次为抑郁发作者,出院判定同上文抑郁障碍。
末次为(轻)躁狂发作者,可结合该障碍的经典研究范式STEP-BD惯例指定“治愈”为:残留至多2项中度及以下诊断症状条目、和(或)Young氏躁狂评定量表(YMRS)总分20,当前持续至少2周;我国临床路径和指南则分别以本次住院YMRS减分率≥50%和30%界定“显进”和“好转”。
末次为混合发作者,需同时使用HAMD-17与YMRS,加总后计算降幅并按躁狂发作的各疗效阈值判定。
五、广泛性焦虑障碍本病以汉密尔顿焦虑量表(HAMA)总分≤7为“治愈”、减分率≥20%为“好转”的临床研究标准,得到了哈佛南岸指南的背书。我国要求本次住院HAMA减分率≥50%为“显进/有效”。
六、强迫性障碍本障碍在ICD-11/DSM-5均未指明病程标准,症状多持续数月以上,故“治愈”也要求一段时期的耶鲁-布朗强迫症状量表(Y-BOCS)总分8或残留症状日耗时少于1小时,对日常生活影响很小,伴随的焦虑可耐受。“显进/有效”定义为本次住院Y-BOCS减分率≥35%。
强迫性障碍的“好转/稍有效”尚无明确底线,但该节点很重要,涉及后续首选增效剂还是换药,也许“Y-BOCS降幅20%”的标准可资参考。
七、精神活性物质使用所致障碍精神活性物质依赖无论环境受控和(或)使用拮抗剂与否,“治愈”均要求现已成功守戒至少1月,即ICD-11标注的“早期完全缓解”。“显进”通常指正在遵医嘱替代治疗(如欧美及我国南方常见的“美沙酮门诊”)维持12月以上者,即ICD-11标注的“持续部分缓解”。
物质所致各类精神障碍则参照上述相应原发性障碍判定。
结语
科学运用精神障碍的疗效判定、特别是临床治愈标准,可增加患方获得感,调整病家不合理的“根治”预期,有利患者及时回归家庭社会和进一步功能康复,同时提升精神科医务人员成就感及住院周转绩效,促进全病程管理与双向分级转诊。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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