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述:精神障碍与法律关系密切,精神疾病患者作为社会的一分子,同正常人一样会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同样受到法律的相应调整和制约。
2、司法精神病学:精神病患者可能在幻觉、妄想、冲动行为或逻辑推理障碍等精神病理状态支配下,出现危害他人的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司法精神病学的主要任务是:对涉及法律问题又患有或被怀疑患有精神疾病的当事人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对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及其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及其他相关法律能力进行鉴定和评估。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目的是维护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3、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工作内容
1)是否患有精神疾病;
2)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
3)精神疾病与违法行为的关系及相关法律能力的评定;
4)医疗和监护措施的建议。
4、判定刑事责任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和无刑事责任能力
1)指行为人辨认自己行为的目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并自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精神病患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鉴定可强制医疗;
3)间歇性的精神病患者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5)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5、民事行为能力判定:一个人的行为能否发生民事法律效力的资格(选举与被选举能力、婚姻能力、继承与遗嘱能力、合同订立和履行能力以及劳动行为能力等资格);
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当精神病患者的精神状态恢复正常,有独立行为能力时,可以恢复其民事行为能力。
6、鉴定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医院进行;
2)对于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司法部依法对鉴定人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证书制度和登记名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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