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质性精神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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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2/4 18: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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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佳佳Julianna医学与法律的交锋总是十分精彩,盖因二者都体系复杂、名目繁多、专业门槛高、重视客观标准的同时又逃不过执业者的主观裁判。《民法典》婚姻编的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就是这样一条游走在法律和医学交界处的规则。这一条是新增条款,内容如下:“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婚姻被撤销了,会发生什么后果?对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也有明示:“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用通俗易懂的话说,就是相当于双方从来没结过这个婚,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存在夫妻共同债务,婚生子女也变成了非婚生(不过法律早已赋予非婚生子女同等权利)。换言之,双方不是去拿离婚证,而是注销结婚证。如果仅从法律程序上看,这项规则还是比较克制和收敛的,毕竟撤销婚姻事关重大,有釜底抽薪之功效,这项权利一定不能被滥用:首先,行使请求权的期间是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也就是被隐瞒的一方知道实情后的一年之内,有权申请撤销婚姻。其次,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次,行使撤销权的主体是被隐瞒的婚姻一方。由于条文里并未提到利害关系人,可推定只有本人有权提出申请,法律并未明确赋予利害关系人这项权利。最后,被隐瞒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未如实告知的还有义务赔偿另一方。但是,我们先不去追究为什么要针对疾病患者的结婚权单独立法,只说“重大疾病”这件事,它看似明确,实则无边无际,在《民法典》婚姻编中撕开了一个不大不小的口子,可能会催生许多悲欢离合。为什么这么说?其实,“重大疾病”条款并非横空出世,它的前身是年《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之一,即“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那么,何谓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呢?围绕这个说法,司法实践中出现过许多不同的声音。我们整理了34宗已公开的关于婚姻无效纠纷的判决书,判决结果和理由如下:

编号

疾病类型

判决结果

判决理由

1

艾滋病

婚姻无效

2

精神障碍疾病

婚姻无效

3

癫痫

驳回诉讼请求

癫痫不属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4

精神分裂症

驳回诉讼请求

发病期内的精神分裂症患者为“暂缓结婚者”,而非“不宜结婚者”,且登记时不在发病期内。虽司法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可从事相应的民事行为。

5

梅*

驳回诉讼请求

6

精神分裂症

婚姻无效

婚检报告显示应暂缓结婚。

7

精神分裂症

驳回诉讼请求

未提交证据证明婚前患病。

8

精神分裂症(三级残疾)

驳回诉讼请求

登记时不在发病期内。

9

艾滋病

驳回诉讼请求

未提交证据证明婚前患病。

10

艾滋病

婚姻无效

婚检报告显示HIV阳性。

11

精神分裂症

婚姻无效

对精神分裂症系“暂缓结婚的疾病”的辩解不予采纳。

12

梅*

驳回诉讼请求

13

精神分裂症(二级残疾)

婚姻无效

14

精神分裂症

婚姻无效

15

精神分裂症

驳回诉讼请求

登记时不在发病期内。

16

精神分裂症

婚姻无效

17

精神分裂症

驳回诉讼请求

发病期内的精神分裂症患者为“暂缓结婚者”,而非“不许结婚者”。

18

精神分裂症

婚姻无效

法院查明是婚后患有精神分裂症,不是婚前,仍然判决无效。

19

精神分裂症

驳回诉讼请求

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内“暂缓结婚”,并非不应当结婚,且登记期间没有发病。

20

偏执型精神分裂症

婚姻无效

21

精神分裂症

婚姻无效

22

精神分裂症

驳回诉讼请求

登记时不在发病期内。

23

精神分裂症

婚姻无效

24

精神发育迟滞

婚姻无效

25

双相情感障碍

婚姻无效

26

精神分裂症

婚姻无效

27

精神分裂症

婚姻无效

28

精神分裂症

婚姻无效

29

艾滋病

婚姻无效

婚检报告显示HIV阳性。

30

精神分裂症

驳回诉讼请求

未提交证据证明婚前患病。

31

精神分裂症

驳回诉讼请求

两次出院诊断均显示“已治愈”。

32

精神分裂症(四级残疾)

驳回诉讼请求

登记时不在发病期内。

33

器质性精神障碍

婚姻无效

司法鉴定其在婚姻登记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4

精神分裂症

婚姻无效

婚前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温故而知新,我们从婚姻无效判决中可以发现,对于何谓“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医学本身作为一个体系庞杂的学科,并不能给出一劳永逸、标准统一的答案。比如精神疾病,可分为很多不同的类型,或是相同疾病被冠以不同的名称。很多医生认为精神疾病无法治愈,但也有医生在出院诊断中注明“已治愈”。对此,法官们也会有不同的衡量标准,导致相同的案件,可能会产生完全不一样的判决结果。有些法官认为只要是精神疾病、艾滋病患者,不管什么时候得的,婚姻就必然无效。有些法官需要证明患病是在结婚之前才会判决无效。有人认为精神分裂症发病只是导致“暂缓结婚”,有人认为这就“不能结婚”。还有些法官加上更多要求,比如要证明结婚登记期间是在发病期,或是证明结婚登记期间缺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即使做了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的,有的法官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能力结婚,也有法官认为这种情况可以结婚。同样是传染病,同样是难以治愈却可以控制,艾滋病会导致婚姻无效,梅*却不会。所以说,“重大疾病”简简单单四个字,实际上一点也不简单。这是在用一个庞杂而且动态发展的体系(医学),去跟另一个同样庞杂且动态发展的体系(法律)相碰撞。医学该如何界定何谓“重大疾病”?法官又会如何检视和取用医学标准?与《婚姻法》相比较,《民法典》无疑是进了一步的。对于疾病患者而言,婚姻不再是法定无效,而是在一方婚前故意隐瞒、另一方得知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申请的前提下,才会因为被撤销而无效。也就是说,对于婚前告知对方的诚信者而言,不必担忧。但将实体标准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忽然拓展到了所有“重大疾病”,会不会因为标准过于宽泛无边,而引发潘多拉魔盒效应呢?毕竟,撤销婚姻比离婚容易多了,结果也更有利——虽然结过一轮婚,我的,还是我的,什么共同财产、共同债务都不存在,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也没有了,顶多再给点孩子的抚养费,挥一挥衣袖,就此别过。

家庭律师专栏负责人刘佳佳律师,执业于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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