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质性精神障碍

首页 » 常识 » 诊断 » 北京司法鉴定协会最新共识三期鉴定不可随
TUhjnbcbe - 2020/11/23 3:01:00

11月2日,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下发最新文件——《关于“三期”评定实际操作的专家共识(试行)》的通知(PDF下载请看文末)。该文件拟在原《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标准之上,进一规范了适用原则,明确强调“具体分析综合评定,不可机械照搬”。

01

本文件对于总体三期时长做了统一规范,比如:1、对于损伤后恢复期较长,即伤后较长时间进行评定的伤者,应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评定误工期。2、对于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损伤者,分别考量,不能将多处损伤的“三期”进行简单累加,应以对应“三期”中或长的期限为主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评定。三处以上多发伤的,亦可按照最重的损伤“三期”的上限基础上增加30日来处理。3、己进入调解程序或诉讼程序的,”三期”评定的上限可至伤残评定前一日。但“三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如遇个体实际的“三期”低于本标准期限的,则按临床实际发生的期限计算。

02

除此之外,本次《通知》也进一步明确了鉴定时机的问题,明确规定了,“未达到医疗终结但委托人要求鉴定的,一般需要满足伤后90日”,且细分了90-日可以开展的鉴定,以及必须满足日之后才能开展鉴定的情形。比如:1、肢体器官缺失、颅骨修补、骨折类损伤愈合平稳(肋骨骨折、椎体单纯骨折、骨盆骨折,未行手术的肢体骨折、肢体骨折行开放复位内固定术),面部及体表损伤后遗留瘢痕的,视力听力障碍病情平稳的,可以在伤后90-日进行鉴定;2、颅神经损伤后导致智力缺损、精神障碍、语言功能障碍、大小便失禁、外伤性癫痫,周围神经损伤导致肢体瘫痪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以及骨折肌性愈合、重要脏器功能障碍;累及大关节的骨折则必须在伤后日后才可开展鉴定

03

除上述内容外,该《通知》还进一步细化了护理期与护理依赖衔接的处理方法、不同程度的损伤描述用词与条款的对应方法(如浅表与开放、扭伤与脱位)等。

04

本次《通知》非常难道能可贵的一点是,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以下简称“三期”条款)条款中,适用模糊的几类损伤做了细致的划分,使不同伤情的三期时长判定更具可操作性。比如:1、“三期”条款中,对于颅脑损伤仅大致描述“轻度颅脑损伤”、“重度颅脑损伤”,且规定时间仅推荐“结合临床实际”,但是本次《通知》结合了伤残情形,并完善了颅脑损伤后的结果,比如失语、智能损害、以及既有原发损伤又有严重后果时的具体增加天数的方法。2、首次引入“应激障碍(PTSD)”概念,认为由于外伤直接引起的创伤后应激障碍误工时长不可超过日,营养期同原发损伤,护理期原则上不超过90日。总体而言,本次文件的内容是非常细化且实用的,本文件的全文各位可
1
查看完整版本: 北京司法鉴定协会最新共识三期鉴定不可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