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精神障碍”“精神疾病”“精神病”“精神残疾”等概念,现行法律、行*法规中没有定义,只有一些地方性法规、有关文件以及精神病学、司法精神病学著作中作了界定。以下主要从精神医学角度辨析。
在精神医学上,“精神障碍”与“精神疾病”是同义词,但作为专业术语时多使用“精神障碍”,因为“精神障碍”更符合其呈现生理、心理、行为多方面症状的特点,且更容易为患者接受。现行法律、行*法规中,年10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首次使用了“精神障碍”的概念。在精神医学上,“精神病”只是精神障碍中的一小部分,特指精神分裂症等具有幻觉、妄想、显著而广泛的精神运动性兴奋或抑制等“精神病性症状”的精神障碍。神经症、人格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等不属于“精神病”。“精神病”在很多情形下特指那些符合一定特征的较为严重的精神障碍,接近于“重性精神疾病(现改称严重精神障碍)”的概念。重性精神疾病(现改称严重精神障碍)是从严重程度所作的界定,概念的外延并不是很确定,在不同的文件或者著作中所指带的对象并不一致。在卫生部《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版)》中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根据《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只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分为重度、中度、轻度三级。精神残疾可由精神分裂症,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及其他精神障碍引起。我国精神残疾调查结果显示,导致精神残疾的最常见疾病是精神分裂症,约占精神残疾总数的70%;其次为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癫痫性精神障碍以及各种器质性痴呆,包括老年性痴呆和血管性痴呆。精神残疾的形成,一方面受到精神疾病症状本身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受到社会心理因素的影响,如家庭给予“过度”的照顾和保护,不重视病人社会功能的康复训练,或受到家人的某些限制和约束时,均有可能使病人原有的生活懒散、行为退缩、孤独少动等症状逐渐加重,使病人出现严重的社会功能缺损;另外,治疗不及时、病情久治不愈、反复发作、病人缺乏照顾,都容易出现不同程度的精神残疾。与此相关的“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可由智力发育期的精神发育迟滞和智力发育成熟后的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痴呆等精神障碍引起。精神障碍与精神残疾及智力残疾之间是原因与结果的关系。患有精神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未痊愈,导致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能力,达到残疾标准的,评定为精神残疾或智力残疾。扫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