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0南京重大车祸”最新进展显示,肇事司机王季进“其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而这一结果却引发公众热议
9月6日,南京交警部门通报今年“6·20南京重大车祸”最新进展,肇事司机王季进经过司法鉴定,显示“其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这个造成2人死亡、一人受伤、多车受损的肇事者是否真患有精神疾病,姑且不可妄论,如果属实,一个精神病患者是如何拿到驾照并且“带病上路”的?由此引发人们对一些患精神疾病、癫痫、心理疾病等不适宜驾驶疾病的人群,是否该获得的驾驶执照,以及如何确保他们驾驶时不危害公众生命安全等问题的热烈讨论。
那些不适宜开车的疾病,是如何躲过了监管部门的体检环节?为何越来越严苛的“驾考”,却把不好“健康”这道基础关?
“走过场”的体检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公开信息显示,初次申请驾照者只有通过体检,证明自己具备适宜驾车的身体条件,出示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方能报名参加培训和考试。
而现实中,这至关重要的体检环节却往往成了“走过场”。北京市海淀区某驾校的多位学员均反映,“体检就是在考科目一之前,一群人在车管所里站成一排,原地活动,看看你手脚是否正常,再测个视力和红绿色盲。”学员刘晓燕回忆:“整个体检过程就两三分钟,当时我旁边的人明显视力有问题,但照样通过了体检。”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简称号令)明确规定,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该驾校教练介绍,不适宜驾车疾病的病史,需学员自觉申报。“我们会提醒学员,但完全靠自觉,驾校、车管所难道还要去一一调查核实吗?”
然而体检流于形式问题,同样存在于驾照的日常审验过程。根据相关规定,驾照在达到一定年限后,必须申请换发并进行审验,而号令也要求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
事实上,南京“6·20南京重大车祸”争议之一是,即使嫌疑人在当年考取驾照时还未发生疾病,那么在后来的审验驾照过程中,为何能通过监管?
“驾照申请、年审的体检,都过于简单。应该要更加严格,比如与医疗部门联网,主动查询实时的、详尽的健康数据,增加心理测评等等。”专家认为,现实情况下,加强监管力度要比依靠个人主动申报更为有效。
“史上最严”落地难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和交通事故数量的同步上升,“史上最严交规”也应运而生。以“*驾”为例,新交规对吸*人员申领驾驶证或者驾驶机动车采取了“零容忍”措施:三年内有吸食、注射*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领驾驶证;驾驶人吸食、注射*品后驾驶机动车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强制隔离戒*、社区康复措施的,要注销驾驶证。
虽然针对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痴呆、吸*等“禁驾”病症的规定更为严格,但“史上最严”却遭遇落地困境。
“理想的体检项目包括了身高、体重、血压、心电图、肺功能、听力、双目视力、辨色力、视野、心理素质、操作机能等。要求一个学车的人,做这么多体检项目现实阻力会很大,很多人会很抵触。”江苏常州一名车管所负责人认为,在监管部门不掌握驾驶人实际健康状况的情况下,即使其患有某种“禁驾”的病症,也会故意隐瞒。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许多“禁驾”病症的处罚往往也难以执行。该车管所负责人介绍,关于“*驾”,有类隐性危害是无法事前发现的。例如对于在有驾照后吸*的人,除非法院判定吊销其驾照,否则无法事前管制。因而只有在其发生交通事故后,处罚过程中才会发现他是有吸*史的。
执法成本,也成为重要制约因素。“执勤过程中我如果跟驾驶者说,我怀疑你精神状态异常,通常我会被投诉,而且是否异常是需要相关机构鉴定的,不是我们说了算。”北京市西城区一位交警坦言,出于执法成本考虑,更偏向事后处理,针对事故造成的结果做责任鉴定,很少针对“禁驾”病症本身。
而对于“路怒”现象,监管部门更是难以把控。根据中科院报告显示,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约有35%的司机属于“路怒族”。专家认为,“这是城市生存压力和交通拥堵状况带来的问题,情绪发泄难以实时监测,心理素质更不是交通法规能够改变的。”
事前监管与事后惩戒“由于车辆管理所仅仅对体检证明进行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很多机构直接为驾驶员出具虚假的医疗证明。而交通安全意识尚未深入人心,自主申报形同虚设。”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靳丽娜律师认为,在如今的驾考体系中,这些事前监管措施无法真正落地。
靳丽娜律师建议,可以考虑增加患不宜驾驶疾病患者不如实申报病史的违法成本。比如,发现交通事故驾驶人是癫痫等明令禁驾的患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由本人承担事故全部损失。此外,发现患不宜驾驶疾病的患者未如实申告疾病的,将其未如实申报行为纳入交通信用体系,一旦被发现,直接影响该患者日后的银行贷款、求职等等。
针对源头控制并无严格落实禁令的有效手段这一症结,有专家指出,要真正保障公众的出行安全,必须推动源头控制和事后惩戒相结合。“一方面要加强监管,防止健康体检等流于形式,完善驾驶证审验制度,变依靠驾驶员自我申报为监管主体主动询查,搭建全面的驾驶人信息库。另一方面要落实事后惩戒,目前主要是交管部门发现后,注销其驾照。另外,如果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来进行惩戒。”
近年来,随着“醉驾”入刑取得的成果,“*驾”入刑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数据显示,自年“醉驾”正式入刑以来,全国发生涉及酒驾道路交通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较“醉驾”入刑前,同比分别下降25%和39.3%。
事实证明,事前监管与事后惩戒两头结合起来,才能真正提高驾驶者道路安全意识,保证公众出行安全。
(原标题:“病驾”伤人如何防范?)
本期编辑:贺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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