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质性精神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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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0/26 3: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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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9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王运维在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长春国际商业中心门前,汉口大街、长春站前公交转换站附近用尖刀陆续将被害人赵某、吉某、*某、王某等26人扎伤,后被接到报警赶来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时隔两年,那起发生在长春火车站前的持刀伤人事件已经淡出人们的记忆。近日,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公开发布的一份起诉书,让这起案件重新回到我们的视线。

被告人王运维,男,年3月20日出生于吉林省农安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农安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

案件回顾

年5月9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王运维(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在长春市宽城区长春国际商业中心门前、汉口大街、长春火车站前公交转换站附近等处用尖刀陆续将被害人赵某2、吉某、*某、王某2、李某1、刘某、杜某、付某、史某、李某2、赵某3、梅某、谢某、赵某1、闫某、邹某、张某1、田某、王某1、王某3、姜某、丁某1、张某2、雷某、段某、毕某1等26人扎伤,接到报警赶来的公安人员当场将王运维抓获。王某3、梅某、闫某、田某、邹某、张某1所受损伤均已构成重伤二级。刘某、姜某、史某、付某、李某1所受损伤均已构成轻伤二级。毕某1、王某2、赵某3、*某、丁某1、赵某2、谢某、段某、张某2、李某2、吉某、杜某、赵某1、王某1所受损伤均已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年5月9日19时42分,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得知长春市宽城区站前广场路公交车站点有一男子持刀行凶,公安人员遂赶往现场实施抓捕,追踪至龙嫩胡同内20米处将王运维逼停,王运维持刀与公安人员对峙,公安人员鸣枪示警无效后开枪击伤王运维右侧小腿,趁其低头看伤口时将其制服并抓获。

年5月11日,公安人员扣押了王运维作案时正在使用的凶器尖刀一把,作案时所穿的蓝色带白点长袖上衣1件、长袖红色上衣1件、带有TongBo标志的蓝色外套1件、黑色运动长裤1条、左鞋鞋尖有红色血迹的灰色鞋1双。

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证明:王运维作案时癔症性精神障碍,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被害人付某陈述事发情景:“我是年5月9日19时30分左右,在汉口大街路公交站点附近被人捅伤的,当时我准备往长春站去坐动车回吉林市,刚到路公交车站点附近,突然被人从身后撞击一下,用手一摸左后腰出血,才知道被人用刀扎伤。”

被害人闫某陈述事发情景:“我是年5月9日19时40分左右,在长春市站前广场路公交车终点站被人扎伤的,当时我在等车,突然感觉有人用东西怼我一下,我用手一摸,左侧后腰出血,一个身高一米六左右的男子从我身边走过去了。”

被害人邹某陈述事发情景:“我是年5月9日19时35分左右,在长春市站前海天手机边上的广场上被人扎伤的,当时我乘62路车到火车站,下车后往10路公交车站点走,走的过程中听有人说前边有人拿刀扎人了,这时一个男的从我对面快步走过来,走到我跟前,拿出右侧袖子里的尖刀,用右手向我胸部扎了一刀,就又往前去扎别人了。”

……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运维故意杀人的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王运维亦供认,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运维在公共场合持刀行凶,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极大,虽未造成死亡后果,但其连续捅刺二十六人,造成6人重伤二级、5人轻伤二级、14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应依法严惩,鉴于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运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治权利终身。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运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9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2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8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08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72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6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毕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79元。

三、驳回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判决已经得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来源:二三里新闻、中国裁判文书网、新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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