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3月17日,他用镰铲将在现场监督拆除“空心房”的乡人大主席卓宇砸倒致死。8月30日,63岁的明经国第二次走上法庭受审。
年11月16日,案件原定在赣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明经国的辩护律师刘文华申请对其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法院遂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相关鉴定。
据一份判决书显示,明经国老人在此案之前,曾被人故意伤害头部导致“脑外伤后综合症”,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此病在医学上表现癔症样反应:患者情绪易波动,易激惹发怒,有时可有肌痉挛性发作、视力下降、听力下降、闭目不语或不由自主的哭笑甚至发生癔症性瘫痪,重者呈木僵或缄默状态。
8月30日的庭审,公诉人出示了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
第一份鉴定意见书是年4月3日出具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明经国患依赖综合症,案发期间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人出示的第二份鉴定意见书是今年7月13日作出的补充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明经国患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挫裂伤后综合症)、依赖综合症,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刘文华则表示反对,他认为鉴定意见既然显示明经国患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这肯定会影响他对行为的控制力。”刘文华认为,案发时,不排除明经国的精神障碍导致他情绪失控,对行为的控制力下降。
也就是说,明经国曾经患过精神障碍,但是作案的时候不是精神障碍,头脑很清醒,不影响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如果明经国有精神障碍的意见被法院采纳,明经国就是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会免于刑罚或减轻刑罚;如果明经国作案时精神正常的意见被采纳,那么明经国依然逃脱不了刑罚。
以前曾经有过作案后被鉴定为精神病的案例,当事人都被免于或减轻刑罚。最有名的就是南京宝马车主撞人案。下面是南京宝马撞人案,事后车主被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获得轻判。
对比两起案件,行为结果都致人死亡,但不同的是,一个作案工具是宝马车,一个作案工具是锄头。宝马车主因一纸鉴定而减轻刑罚,而明经国的鉴定结果却不容乐观。
让我们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静待法院公正判决。
平冤侠客社会公平正义,需要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