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独居老人百万房产赠水果摊主事件“反转”
此前,上海宝山区一名88岁的独居老人,将自己的房产赠与照料自己多年的水果摊主一事引起网上热议。#上海老人送三百万房产给水果摊主#
老人曾经在公证处办理了意定监护,决定把自己的晚年和遗产,都托付给他,其中就有价值00万元的房产。双方还做了遗赠抚养协议,其中的遗赠抚养协议对于受益人履行赡养义务有严格的义务要求,否则遗嘱订立人可取消财产赠予。
这下老人家属可受不了了,一方面质疑水果摊主的动机不纯,另一方面认为老人患有。阿兹海默病,无民事行为能力。
一时间网上舆论谴责子女未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也对于水果摊主的善举进行了肯定。
近日,这个事件有了最新进展: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老人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法院认定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认定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那赠予有效吗?
这两天好多人问我这个案子,认为老年人没有行为能力了,意定监护就无效了云云。其实不是这样的。
这个案子中,老人分别于、年签订了意定监护协议和遗赠扶养协议。意定监护是用来决定老年人的监护人是谁的,遗赠扶养协议是用来确认给老人养老送终之后房子归谁的。
我先理一下思路,为什么要给老人做行为能力鉴定?
因为如果老年人具备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就不需要监护人,也就更不需要讨论是法定监护还是意定监护的问题了。所以要确认谁才是老人的监护人,第一步就是要确定老人有没有行为能力,法院的程序没有问题。
那么第二个问题是,老年人现在没有行为能力了,是否意味着意定监护和遗赠扶养协议无效?
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年老年人没有行为能力,说明了老人现在确确实实需要监护人,正应该是要确认到底法定监护人(也就是家属)还是意定监护人(也就是水果摊主)谁才是老人合法的监护人。
根据目前法院的裁判,只是确认了老人现在没有行为能力,那么,年和年到底有没有行为能力呢?我们并不知道。如果老人签订两份协议时是有行为能力的,那么协议生效,老人的监护人为意定监护人,财产也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百年后归水果摊主小游所有。如果当年老人已经没有行为能力,那么协议无效,老人的监护人和财产均按照法定的方式来进行。事实上,网上已经有电视节目对老人的家属进行了采访,家属们也表达了他们会尊重法院的判决,如果确认老人签订协议是合法自愿的,他们会依据判决,不再纠结这件事情。
目前,还没有看到确切的证据材料能够说明老人年和年的精神状态,所以目前还不涉及协议无效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