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质性精神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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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1/5 8:14:00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中国网记者张艳玲

做好人民法院和人民群众的“桥梁”

传递法治的温度

一年来的深入采访,我深深体会到,人民法院在解决立案难、环境侵权、反家暴、一站式多元解纷、严惩养老诈骗、商标侵权、反垄断、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智慧法院建设、司法体制改革等方面成绩斐然,让法治的公平正义得到伸张,让弱者得到保护,让每一个公民在司法进步中享受到便利、感受到法治的力量。法院人的努力,人民看得到。人民法院的成就,有目共睹。

年,我将继续做好人民法院和人民群众的“桥梁”,拿起笔和相机,继续记录人民法院的改革,讲述法院人的故事,继续为正义发声,传递法治的温度。

代表作品

中国发布丨立案难成历史!立案登记制改革7年来,法院登记立案逾1.38亿件

长期困扰群众的“立案难”已成历史。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自年人民法院全面施行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截至今年6月30日,全国法院累计登记立案.17万件,全国法院平均当场立案率95.7%,部分省市当场立案率超过98%。

群众在一个地方就能解决全部诉求

公正高效化解矛盾、定分止争,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职责,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诉讼服务中心主任钱晓晨表示,人民法院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强化非诉和诉讼对接,积极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特别是年以来,大力推进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推动人民法院定分止争职能,从传统的开庭审判,向纠纷源头和解纷前端延伸,发挥司法在社会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保障作用。

“类型化调解室和速裁团队在全国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基本实现全覆盖,群众在一个地方就能解决全部诉求。”钱晓晨说。

全国法院平均当场立案率95.7%

记者了解到,年5月1日,人民法院全面施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七年多来,截至今年6月30日,全国法院累计登记立案.17万件,其中,民事一审.25万件,行政一审.89万件,刑事自诉13.30万件,国家赔偿10.85万件,首次申请执行.88万件,全国法院平均当场立案率95.7%,天津、上海、浙江、福建、重庆、云南等地当场立案率超过98%。

年,全国法院受理诉讼案件数量在年、年先后突破万件和万件关口的情况下,出现年以来的首次下降,特别是民事诉讼案件以年均10%的速度持续增长15年后首次下降。同时,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大力发展在线调解。年,全国法院诉前调解成功案件.68万件,同比增长43.86%,今年上半年,诉前调解成功案件.43万件,同比增长26.38%。

年,在线调解量超过万件,今年上半年,在线调解量超过.25万件。年至今,在线调解案件累计超过万件。今年上半年平均每个工作日有4.68万件纠纷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行调解,每分钟就有57件成功化解在诉前,平均调解时长12天,不到一审民事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三分之一。远隔千里的当事人不用往返奔波,就能及时解决纠纷。

年,全国法院速裁快审案件.51万件。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速裁快审案件.71万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中国法院开创了纠纷矛盾化解新天地。

立案登记制改革是这样开展的

钱晓晨介绍了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历程。

“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围绕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推进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开会明确改革方向和要求。从“审查”到“登记”,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受理案件一律敞开大门,立案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公开透明,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发生根本性、革命性变化。

“改革首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亲自指挥督导,现场视频连线全国33家高院,随机抽查部分中、基层法院,听取汇报。”钱晓晨表示,最高人民法院还先后制定印发多部规范性文件,明确登记立案范围、适用要求、操作规程等。指导各级法院公开立案所需材料类别、文书样式、立案流程、一次性办理服务指南等,让当事人一次性明白如何打官司。

“改革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要素齐备的诉状,一律接收,当场登记立案。对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决定的,先行立案。”钱晓晨表示,人民法院还建立健全现场立案、自助立案、网上立案、巡回立案、邮寄立案、热线立案和跨域立案服务等立体化、多元化的登记立案新模式。“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立案、抬高门槛”等问题基本得到根除,群众立案由难变易。

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部署开展跨域立案服务,全面推动建立就近受理申请、管辖权属不变、数据网上流动的跨域立案联动办理机制,实现案件就近能立、多点可立、少跑快立。目前,依托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及1万多家人民法庭连接起来的一张“立案协作网”,为群众提供“异地受理、无差别办理”的立案服务,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截至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提供跨域立案服务15.4万件。

钱晓晨表示,跨域立案的推广普及,也是常态化疫情防控背景下,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不停摆的一个缩影。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人民群众解决纠纷的便利性、安全性越来越高。

最高人民法院多措并举,坚决防止“立案难”问题反弹回潮。年,针对年底不立案、拖延立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指导意见,开通诉讼服务热线投诉举报功能,研发上线立案偏离度预警系统,综合施策,彻底解决影响人民群众年底立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

人民法院立案偏离度预警系统显示,年12月,全国法院收案数大幅增长,收案数较年12月增加万余件,同比增长.16%。钱晓晨表示,下一步,人民法院将推动立案登记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实现人民法院立案工作高质量发展。

中国发布丨家暴认定范围扩大,留好这10种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离婚诉讼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8月1日起,家庭暴力的认定范围扩大,要保留好10种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家庭暴力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先提起离婚诉讼。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者,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我国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年,反家庭暴力法实施。该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反家庭暴力法实施6年来,截至年12月31日,我国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份,有效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依法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近年来,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作出和执行等环节存在一定障碍。如何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作用,最大限度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明确家庭暴力的形式,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明确适当扩大代为申请的情形及主体范围;明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形式及证据标准;明确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加大惩治力度。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

《规定》明确,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这意味着家庭暴力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从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这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冻饿、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也属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常见形式,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实践中,还存在其他可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需要明确。

《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行为均属于家庭暴力。“这进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郑学林说。

年老、残疾、重病者也可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实践中,还存在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致使受害人不敢或者不能亲自申请的情形。

《规定》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适当扩充,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同时,对于代为申请的主体,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

诊疗记录等10种证据可认定家暴事实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是,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据,导致其申请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限制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发挥。

《规定》列举10种证据认定家庭暴力的事实,包括:当事人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明标准不够明晰,是办理该类案件的难点。《规定》明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有助于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者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理应严格遵守,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如果被申请人在保护期内仍然实施家庭暴力,应当坚决依法惩治。反家庭暴力法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规定》进一步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刑法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从而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本身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范围,更有针对性地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回应社会关切。

消除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是家庭文明的标志,是社会文明的基石。郑学林表示,各级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裁判和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心认同,让崇尚文明、反对暴力成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和全体社会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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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国网记者张艳玲:做好人民法院和人民群众的“桥梁”传递法治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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