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质性精神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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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0/25 16:08:00

近日,湖南“千万富翁”罗某在精神病院自杀,激起了大众针对精神障碍者强制医疗问题的讨论。在该事件中,罗某的儿女将其强制送到精神病院治疗,并在罗某妹妹和外甥女的“营救”过程中以见到亲属会引起父亲情绪波动为由,将罗某转送到医院。转院后的第10天,罗某选择自杀。罗某本人认为,自己没有精神病不需要被强制医疗;罗某的儿女则认为父亲在脑部手术之后产生了伤害他人的危险,符合《精神卫生法》强制送医的条件,在向社区报备之后将父亲送医治疗是合理方案。该事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讨论——在有证据证明强制送医具有合理性的案件中,当精神障碍者本人与其监护人对强制送医存在分歧时,是否还应当由监护人行使强制医疗决定权?10月10日是世界精神卫生日,在这个特殊的时刻,对这一事件的讨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精神障碍者强制医疗决定权的现状目前我国行使精神障碍者强制医疗决定权的依据是《精神卫生法》《民法典》等法律。《精神卫生法》是我国首部以切实维护精神障碍者合法权益为立法目的的法律,确定了“以自愿为原则、以强制为例外”的住院治疗原则。强制入院治疗需要符合《精神卫生法》第30条第二款的规定,“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精神障碍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相关权利由监护人代为行使。依据《民法典》第2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由于强制住院涉及到对精神障碍者人身自由的限制,《精神卫生法》专门规定了对强制住院治疗的救济程序,第32条规定患者或者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对再次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职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除此之外,《精神卫生法》回应了当时舆论和社会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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