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华声在线记者何淼玲
通讯员周成刘蕾
在不少读者朋友印象中,精神病人犯罪是免追刑责的。但记者今天给大家讲的这个法治故事说明,并不是所有精神病人犯罪都可以不被追责,精神病更不是逃避法律惩处的“万能挡箭牌”。华容县一名患精神病的男子因4次放火,最近被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两天4次放火
年出生的严某住华容县万庾镇。年10月24日24时许,他来到该县治河渡镇红光居委会杨某经营的纸扎店,想进屋找水喝。进入该店后,他发现放有大量花圈及其他纸扎品,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花圈点燃,看到火越烧越大后离开现场。经鉴定:被烧毁财物价值共计元。
次日2时7分许,严某来到红光居委会王某经营的超市门前,将王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三轮电动车尾部油布点燃后离开现场,电动车被烧毁。经鉴定:电动车价值元。
随后,严某来到红光居委会毛某经营的申通快递店门前,用打火机将毛某电动车顶棚油布点燃后离开现场,因有人发现,火被及时扑灭,电动车仅油布被烧毁。
紧接着,严某来到红光居委会刘某家门口,发现刘某的一辆“马自达”牌小汽车正停放在那里,便想将小汽车点燃。他在附近的垃圾桶内找来一些纸张放到小汽车底部,用打火机点燃后离开现场。经鉴定:被烧毁的小汽车价值元。
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
年10月26日,严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因严某行为异常,对其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为:严某系器质性精神障碍,作案时限制(定)刑事责任能力。
年1月10日,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严某涉嫌放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严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严某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遂以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本案主审法官肖树平提醒:并不是所有精神病人犯罪都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放火罪不同于一般犯罪,它危害到公共安全,刑法上量刑较重。因此,对严某以刑法第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来进行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