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质性精神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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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7/9 16: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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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近日的采访中,连续发现了两起老人卖房后,家人以其是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反悔合同的诉讼。这是一个普遍现象吗?记者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发现,最近两年,以“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为诉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8起案例中,竟有7起涉及老年人。

老人年事已高、患有严重疾病、精神有残疾等理由,是否可以“毁约”?被鉴定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就能对抗白纸黑字的合同吗?

对老人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这一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发生的时间区间的司法鉴定是关键。

92岁老人卖房子女反悔称母亲是文盲又患病

年的春天,是北京房价“放风筝”的时期。李先生和妻子都已快40岁,女儿大了之后,生活一下子变得拥挤,夫妻二人筹划着换房改善生活。

年农历新年一过,对楼市敏感的李先生就开始看房,元宵节过后的第二天,2月24日,他就通过中介公司,以万元的价格,拍板买下一套位于朝阳区的二手房。

卖给李先生房子的是一名92岁的老太太王女士,房子在老人一人名下,老人的丈夫同意卖房。在前期看房、议价、签订合同等阶段,王老太的一儿一女都陪着老人。

年5月28日,房屋办理了网签,下一步将是银行贷款面签,但购房进程就此卡住了。

进入六月份,李先生多次去电、去函催促王老太配合自己面签,但老人的儿子马亮始终推诿,并表示自己母亲不想卖房了。

直到办理贷款的最后期限,王老太还是拒绝。无奈之下,李先生将王老太告上了法庭,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直至过户之日。

庭审中,作为代理人,王老太的儿子马亮向法庭出具了一组证据,医院的诊断报告单、诊断证明、处方等,证明自己母亲是92岁高龄的老人,文化程度为文盲,且身患多种疾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影响其对本案合同的认知,无法看清及理解合同内容。

王老太是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司法鉴定。案件审理中,马亮申请对母亲自年2月24日起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

同年12月13日,医院出具《不受理鉴定说明》,称现有资料不够充分,故不能受理。马亮表示其不再补充资料,并撤回了鉴定申请。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王老太作为成年人,应推定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虽提交了就医记录及文化程度证明,但年老体弱或文化水平低并不等同于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王老太提交的就医记录绝大部分均发生于本案交易文件签订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签约时,是限制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法院还认为,王老太的一儿一女参与了签约过程,在此情况下,王老太被哄骗或欺瞒的可能性极低。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李先生的诉求。

一审宣判后,王老太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不是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行为自然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但是在下面的案例中,虽然卖房的老人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依旧判决其履行合同,这是为何?

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仍判老人继续履约

和上文李先生购房经历类似,韩女士和丈夫也是在年上半年跳进了购房潮。通过中介公司,他们在东城区看中了一套二手房,房主是80多岁的赵大爷夫妇。

年3月13日,韩女士与赵大爷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总价万元。同日,赵大爷的老伴张大妈作为房屋共有人,也在同意出售房屋证明上签字。

房屋评估报告出来之后,赵大爷向韩女士承诺,最晚于年5月6日前配合办理银面签手续。

但过了最后期限,赵大爷仍未履约,韩女士和丈夫将赵大爷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截至过户之日的违约金。中介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了庭审。

庭审时,因为赵大爷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他的老伴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被告张大妈说,年3月13日,韩女士与中介人员直接上门与自己老伴协商房屋买卖事宜,“我老伴已83岁高龄且有脑梗死,韩女士和中介未充分说明合同内容的情况下,他由于认知能力的限制,作出了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签订了合同。”

原告韩女士则称,签约当天,李大爷意识清醒,知晓所签合同为出售房屋。韩女士还提到一个细节,“签合同那天,因成交价格比挂牌价贵了1万元,李大爷对此还表示很满意。”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大妈申请了对老伴签约时及现在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年6月5日,医院出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李大爷临床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受所患疾病的影响,认识及意思表达能力丧失,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但鉴定意见同时认为,关于李大爷签约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因鉴定材料不充分,不受理该事项鉴定。

年6月30日,法官来到李大爷家中,李大爷能正常理解谈话内容,并签字确认,而且,李大爷再次表示不同意出售涉诉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及6月30日李大爷谈话时的认知状态,法院对二被告所称“李大爷签约时对合同内容不知情”的主张不予采信,况且作为房屋共有产权人的张大妈在同意出售房屋证明上签了字,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韩女士的诉求。

在这一案件中,老人被鉴定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足以对抗合同,签订合同当时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才是关键。下文的案例足以说明这一点。

签合同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被判无效

这一案例和上述两个案例有所不同,案件的起因要从年,一起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说起。

年8月11日,有着城镇户口的曹先生在朝阳区的十八里店乡,和村民龚大爷签订了一份《房基地转让协议》,之后曹先生在这一宅基地上建房。

年,曹先生所在村开始拆迁,上述宅基地上的房子可以获得两套回迁安置房。依据当地拆迁政策,只有户籍在该房基地的农村村民才给予房屋安置补偿。自知城镇户口不能购买农村宅基地,于是,曹先生和龚大爷在年7月,签订了一份协议。

协议约定:原宅基地上建筑为曹先生投资所建。经二人商议,龚大爷同意一套回迁房归曹先生所有。

年,回迁房建好了,但龚大爷的家人却不认可曹先生手中的协议。龚大爷的妻子许大妈,作为丈夫的监护人,将曹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年的协议无效。

原告许大妈在庭审中称,龚大爷从幼时起,一直智力低下,因为兄弟姐妹多,家庭经济条件差,父母也未为其进行治疗。许大妈认为,年的协议已经远远超过了龚大爷的认知和行为能力,并且自己作为监护人,对龚大爷这一该行为也不予追认。

被告曹先生说,年,龚大爷签订合同时没有毛病,不然乡政府也不会与其签安置协议书。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龚大爷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

年9月29,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龚大爷诊断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那么,龚大爷在年和曹先生签订协议时,是什么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呢?

年11月9日,法院向鉴定研究所发出咨询函,询问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否推定龚大爷在年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

鉴定研究所回函称:现代精神病学理论认为,精神发育迟滞的特征是,起病于发育成熟以前。据此,如果年前后没有导致龚大爷智力损害的致病因素存在,可以推定其年同样诊断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原告在年7月与被告签订《协议》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原告的监护人明确表示不对该协议进行追认,故该协议应属无效。(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北京晚报记者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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