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的魏先生反映,医院住院,去年11医院里摔了一跤,骨折了,他们认为院方要承担责任。
01
医院
半夜下床摔成了股骨骨折
魏先生的外婆今年88岁,年5月份开始,老人就医院,每月三千多块钱费用。魏先生说,去年11月20号晚上十点到十一点之间,外婆从床上下来的时候摔倒了。
魏先生:“她晚上起来上厕所,从床上摔下来了,可能在下来的过程当中,突然摔到地上,股骨骨折了。”
魏先生说,第二天早上,他们医院,然后把医院做了手术,医院治疗。对于这事,魏先生认为,护工有很大责任。
魏先生:“像她快九十岁的老人,晚上下床,不管她以前身体怎么好,作为护工应该及时地反应,因为晚上上厕所很正常。(记者:您外婆有没有叫护工呢?)我们问了,我外婆她说是叫了,但是护工说她没叫,可能说她没听到,里面没有监控,也没法还原,但是摔下来是事实。以前我外婆晚上也要下来的,那护工肯定也是会帮忙的,否则的话早就摔了。”
魏先生说,外婆目前治疗费花了一万六千多,护理费用六千六百多,算上后期的营养费,康复护理费等,医院提出了六万多块钱的赔偿要求。之前跟院方以及护工所属的家政公司也进行了协商,但没能达成一致。
医院院长助理黄医生:“几乎每一个老年人到一定的年龄段以后,必然会伴随着生理功能的减退,包括智力方面的、行为能力方面的、生活习惯的、生活自理能力等等。所以每个病人入院,我们都会有一种或者说委托监护人的沟通,把这种情况,可能出现的一些,哪怕是尽力照顾的前提下,也会出现一些意外的情况,会告知家属。家属也都会非常明确这个前提,并且签字。包括噎食、呛到、坠床、跌倒、走失。”
魏先生:“不管有没有仔细看,这个是没得选择的,你要住进来,必须要签这个,你不签,你就没法住进来。”
02
医院:责任应由家属自行承担
可以补偿一万元以内费用
院方提供了一份居间服务协议书,甲方是患者,乙方是护工,丙方是护工所属的公司,上面有个条款,说甲方因精神失常、走路不稳、骨质疏松发生骨折、起床不叫丙方等原因,导致意外的骨折及伤亡,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医院院长助理黄医生:“老人医院的鉴定,明确诊断的躁动症、焦虑症、器质性精神障碍等等。护工别说一对二,一对三,哪怕一对一的话,都很难控制她。(记者:是不是平时应该更加注意一些)已经非常注意了,尽了很大的努力。她一个人,一不小心能够从五楼走到四楼,走到三楼到处晃,并且夜里睡眠,护工终归来讲,她累了她也要睡觉,你睡着了,她可能一个人就跑出去了。在这过程当中,比如说出现滑倒、跌倒、坠床、也只能讲是防不胜防。”
魏先生表示,家里医院陪护外婆,观察老人的精神状态,他们认为并没有院方描述的那么糟糕。
魏先生的姨妈:“有时候睡觉可能会那样,但是白天我们在,她没有这个样子的。”
关于赔偿问题,院方的黄医生表示,他们目前能认可的费用,只有治疗费和护理费两项,针对这两项费用,之前协商中,护工所属的公司表示,出于人道主义,他们可以补偿一万以内的费用,但魏先生没有接受。至于院方,黄医生说,根据卫健委颁布的条例,超出一万元赔偿金额的医疗纠纷,院方不能擅自私了,建议魏先生通过医调会或者法律途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