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丁某甲于下班途中发生意外颅脑损伤,导致意识模糊。其妻子陈某遂向泗阳法院申请宣告丁某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为监护人,其儿子丁某乙作为被申请人诉讼代理人出庭。审理中,陈某申请对丁某甲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称:被申请人丁某甲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意识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
审理裁判
泗阳法院经审理认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关系、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代理人陈述、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法院依法认定丁某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鉴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儿子亦同意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故法院指定陈某为丁某甲的监护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一百八十七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编辑
徐子涵
审核
胡彦壮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