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朋友都知道,《民法典》实施前,有些“重大疾病”是会导致婚姻无效的。对于有些人可能一出生就患有难以治愈的重大病症的人来说,找到心爱的人并领取结婚证真的是一种“奢望”。你知道吗?《民法典》实施后,患有重大疾病的人也可以结婚了!婚姻重大疾病包括哪些?一起来了解看看。
婚姻重大疾病包括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重大疾病主要是包括:指定传染病(比如艾滋病、淋病、梅*、麻风病等)、严重遗传疾病(如先天性痴呆、全身性白化病等)和有关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者、重度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者等)。
之前的《婚姻法》有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这也就是说,以前患有这些重大疾病是不能够结婚的。而现行实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条款,同时增加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法定的义务。它改变了从前对“疾病婚”的看法,今后“疾病婚”不再无效!而是可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重大疾病的范围:
对此重大疾病的范围,《民法典》没有明确列举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如下:
第8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1)严重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
第9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为什么以前这些病不能结婚?
其实最主要是为了保障对方和下一代的身心健康,避免疾病的传染和遗传。法律强制规定,就是要在源头避免悲剧发生。那为什么现在又放开?
其实对于一些病来说,比如遗传病,有人提出,遗传病种类很多,不一定会遗传给孩子。比如侏儒的遗传率为50%。让疾病不再是结婚的阻碍,法律上将判定婚姻关系是否有效的权力交予了无过错方。
民法典规定:如果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如果对方在婚前明知道自己患有相关疾病,还故意隐瞒,诱导你同他结婚,这就违背了婚姻中应当坦诚相待的原则,你是有权决定撤销婚姻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