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驾驶,不仅是对自己的安全保障
同时也是在对他人生命安全负责
如果在驾车中,突然因为身体不适
被迫“抛锚”在路上
这样的事儿是不是太可怕了呢?
典型事故警示
年8月8日11时,徐某驾驶蒙DDC***号栏板低速货车,沿松山区哈拉道口镇国道线由南向北行驶至KM+M处,车辆自行驶出路外,与路外西侧树木相撞,事故导致徐某及乘车人张某受伤,车辆及树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驾驶人徐某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其违法行为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张某本次事故无责任。
警方提醒
患哪些疾病应注销驾驶证:患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不能驾驶机动车辆,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服用哪些药物不宜驾车:服用抗组胺药物、抗抑郁药物、镇静催眠药、解热镇痛药、抗高血压药和抗心绞痛类药、降糖药等7大类药物后,会对驾驶产生影响,不宜驾车。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