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州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五职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从任职资格、工作管理、工作要求等方面做了详细明确,为进一步加强“五职人员”管理,提升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据悉,“五职人员”包含“五职矿长”和“五职经理”。其中“五职矿长”为煤矿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五职经理”是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机电副总经理。
通知原文如下:
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五职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
煤矿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以下简称“五职矿长”)和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机电副总经理(以下简称“五职经理”)等“五职人员”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者和实施者,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关键作用。为进一步加强“五职人员”管理,提升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五职人员”任职资格
(一)学历方面。“五职人员”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煤矿矿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和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机电副总经理具有煤矿相关专业全日制中专及以上初始学历。
(二)执业资格方面。“五职人员”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新任“五职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取得任职资格),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
(三)工作经历方面。高瓦斯、突出矿井的“五职矿长”及煤矿企业集团公司下属煤矿含有高瓦斯、突出矿井的“五职经理”具有5年以上突出矿井现场管理工作经历。
(四)健康方面。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井下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强化“五职人员”管理
(一)稳定“五职人员”队伍。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煤矿除因疾病或因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受到监管监察部门行*处罚不宜担任“五职人员”等情形外,原则上每个岗位1年变更不能超过1次。
(二)强化“五职人员”培训。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煤矿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等,每年组织“五职人员”进行不少于24学时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再培训,重点培训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煤矿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案例等。
(三)严格“五职人员”变更备案。
1.“五职人员”变更条件。拟任人选需符合本文件“‘五职人员’任职资格”要求,一年内被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吊销、撤销1次或暂停2次及以上安全生产有关资格等有关情形的,原则上不作为拟任“五职人员”人选。
2.“五职人员”变更备案流程。每个岗位人员1年变更1次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煤矿应按要求填报变更信息;每个岗位人员1年拟变更1次以上的、或“五职人员”1年内已有离职记录拟再次入职的,应向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备案。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接到变更报告后将及时给予指导。
三、工作要求
(一)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煤矿要立即开展“五职人员”任职资格自查,对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要在年6月底前完成“五职人员”的变更、备案工作。在职或拟应聘“五职人员”应当据实提供有关学历、工作信息及证明材料,煤矿企业集团公司、煤矿要严格审核。
(二)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煤矿需于11月底前在贵州省“能源云”综合应用管理平台“贵州省煤矿五职矿长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