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为精神病人杀人放火似乎都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这个观点是片面的,不是所有精神病人都不用负法律责任,也不是精神病人不付所有的法律责任。精神病人因为认知和行为能力有限,所以法律对于这一人群的责任承担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本文以一个最近发生的事件来介绍关于精神病人相关的法律知识。
10月2日,医院病人冯某在熟睡中遭到病友崔某暴力殴打,一名知情人士称,事发时崔某突然闯进冯某的病房,将他从病床拖拽至地上连续踢踹头部,等医护人员赶到后,冯某已不省人事,“崔某患有严重的被害妄想症,有暴力倾向”。目前警方已对该案刑事立案,案件仍在侦办当中。
精神病人由于受到精神症状的影响,在心理和行为上明显不同于正常人。他们对事物的认识和辨认能力,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等或多或少地要受到影响,或者削弱,或者丧失,从而使其有关法律能力受到影响。因此,当精神病人侵犯他人人身权益,扰乱社会治安,或受到他人伤害时,有特殊的法律规定来进行规范。
一、刑法对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规定
在《刑法》里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刑法》第十八条:(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府强制医疗。
(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精神病人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是否要刑事责任以及付何等程度的刑事责任,关键要看法律标准即辨认或控制能力的有无和丧失程度。精神病有程度之分,即重度精神病、中度精神病和轻度精神病。从刑法法律的角度分析,精神病人有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部分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以及辨认或控制能力减弱等几种情况,每种情况承担的刑事责任不同。其次要结合其行为时的精神状态,有些精神病人属于间歇性的,时好时坏,关键要看其实施某种行为时是否处于发病状态。
精神病人不负法律责任,必须是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精神病人是在发病时实施的犯罪,即被认定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毫无处罚,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像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认定精神病人犯罪是否免责时,最重要的是判断精神病人是否在发病时期内实施犯罪行为,精神病人的精神状况及其行为能力、责任能力也要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评定,并非精神病人犯罪就免责。对于精神病人犯罪,针对不同的情况,则有不同的判决。本案中崔某患有严重的被害妄想症,如果暴力殴打病友经鉴定实施犯罪行为是在发病时,则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二、民法上对精神病人的规定
民法上对精神病人主要是通过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来保护精神病人的权利,患有精神病的成年人精神存在障碍,不能认清自己的行为后果。如果让其实施行为,则可能既不利于行为人自身利益的保护,也会损害他人的利益。因此,这种情况下的民事主体实施行为的范围受到限制,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在《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中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精神病人在理性情感上或意志意识上均存在着严重的精神性疾病障碍,其在正常的生产、生活中,缺乏正常的认识事物能力和判断是非的能力,不能依法独立实施法律民事行为,被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其主体资格的限制,无法承担民事责任。虽然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承担或在承担民事责任时受到限制,但是他们或她们在侵犯他人权利或利益时应该是直接侵害人,所以他们仍然可以成为民事案件的被告,不过虽然他们是被告,但是承担责任或部分责任的主体却是他们的监护人。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但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精神病人对他人构成侵权,因其不具或缺乏完整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不负或减(从)轻刑事责任,并不代表其不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精神病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是不能免除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来代为承担民事责任,因为有些精神病人是没有责任承担能力的,但精神病患者个人有财产的,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
同时《婚姻法》上对于精神病人也有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在一般的离婚案件中,离婚诉讼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况,应当区别对待,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应当在其精神正常的时间进行诉讼,如果是无诉讼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代为诉讼。
观点律师: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常铮
总结
不管是民法还是刑法上的有效行为,作出某种行为必须是行为人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精神病人对事物缺乏正常的认识能力和判断是非的能力,没有能力真实地表示自己的意思,法律虽然有对其有相关的保护规定,但并不是绝对的。
民事责任精神病人并不能免除,只是由其监护人代为承担。而精神病人犯罪要想不负刑事责任,必须满足三个缺一不可的条件:第一,必须是精神病人犯罪;第二,必须是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第三,必须经法定程序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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