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叫专业;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岳某有如下犯罪事实。
年2月18日15时许。
在山西省某出租车公司总经理室内。
岳某因琐事与李某等人发生争执,并上升到肢体冲突。
过程中,岳某使用随身携带的尖刀扎刺李某头部。
致使对方重伤。
年7月14日10时许。
岳某在北京市海淀区某暂住屋内,手持折叠刀对妻子宋某(殁年30岁)多次捅刺。
致使对方身体多处部位断裂,导致大出血死亡。
于年7月16日,岳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缺舟:
可以说岳某的这种违背国法。
使用暴力,故意伤害、剥夺他人生命的恶劣行为。
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判刑一点都不冤枉。
但是为什么他能够被无罪释放一段时间呢?
根据岳某的判刑历程是这样的。
在被上述日期抓获后。
于年1月17日因被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被释放。
同日被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年4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岳某予以强制医疗。
同年6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强制医疗决定。
年4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强制医疗决定。
对,就是目前法律对于精神病人的一种规定。
一旦认证成功,很有可能就逃脱处罚。
所以认证必须非常仔细。
在对于证人证言方面,都陈述说岳某显得有些精神不正常。
当然了,这个只能是一个侧面,最为重要的还是看专业鉴定结果。
A:某卫生院院长
“初步诊断符合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但是因为时间较短,不能准确认定。”
“岳某在院期间,表现正常,病情平稳,无怪异行为。”
B:某医院住院医师
接诊一名患者岳某
“初步诊断患有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
C:看守所精神鉴定
当时的精神鉴定,因为岳某自己不承认吸*。
加上没有其他的佐证来证实岳某吸*。
所以所做出的结果没有考虑吸*导致岳某器质性病变的关系。
D: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司法鉴定中心
该鉴定中心认为,岳某在行凶的时候,确实有精神病的影响。
但是诱发的原因,确是因为他经常吸*所致。
关于岳某长期吸*这个结论的得出。
是根据之前的卷宗资料,以及相关家属证实后得出。
具有真实性和逻辑性。
长期吸*会导致大脑出现一些器质性的改变。
简单来说,就是恶化精神病,使得发病时间延长。
虽然说岳某确实是有精神病,但是他吸*的这种行为。
进一步催化了发病时长,从而导致出现幻觉。
最为重要的是,他明知*品的害处,仍然在案发前吸食冰*。
可以说有意自我放纵。
可以说如果不吸*,那么岳某的行凶过程可以被认定为精神分裂精神障碍。
按照现行的法律,是不用负担刑责。
但是他吸了*,这种自陷行为,让其需要进行限制性刑责。
所以最终本院认为岳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应当数罪并罚。
最终判决岳某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