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平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妻子婚前隐瞒患有急性精神分裂症,丈夫起诉要求撤销婚姻案。据悉,这是该院适用《民法典》判决的首例此类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通过网络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于年11月办理结婚登记后,开始共同生活。年12月初,李某某发现妻子郭某某行为举止怪异,经打听得知郭某某曾于年被诊断为急性精神分裂症样精神病性障碍,住院一段时间后,仍未完全康复。出院后,医嘱载明郭某某的病情需要继续药物治疗。得知这一情况后,李某某与郭某某开始分居生活。
年1月,李某某向高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与郭某某的婚姻关系。李某某表示,如果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得知郭某某曾患有精神疾病,就不会和郭某某结婚,他认为郭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婚姻缔结方的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
裁判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向李某某的律师颁发了调查令,调取了医院病历,查明郭某某确有精神病史。郭某某本人也认可上述事实,同意撤销婚姻。
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规定,依法判决撤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的婚姻关系。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撤销后,双方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婚姻关系应该建立在充分了解和自愿的基础上,如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该在婚前向对方坦诚相告,让对方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作出是否愿意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案所涉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限为一年,即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中李某某与郭某某结婚登记的法律事实虽然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以前,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法院认为适用《民法典》将更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李某某的合法权益,故本案适用《民法典》依法进行审理。
原标题:《婚前隐瞒精神病史?依据《民法典》法院这样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