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保局,市直各参保单位,市管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切实加强我市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持续提升保障水平,根据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严重精神障碍门诊慢特病基本医疗保障*策的通知》(甘医保函〔〕号)和《关于完善门诊慢性病长处方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函〔〕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分裂情感性障碍等5种严重精神障碍类疾病纳入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并就门诊慢特病保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增病种范围
新增严重精神障碍类疾病5种:
1.分裂情感性障碍;
2.偏执性精神病;
3.双相(情感)障碍;
4.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5.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二、新增病种门诊治疗指征、申报资料及诊疗范围
(一)分裂情感性障碍
1.门诊治疗指征
医院医院精神科的两位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确认为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需要在门诊长期维持治疗的患者。
2.申报资料
(1)医院医院精神科的两位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共同签字的诊断证明书;
(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病史在2年(含2年)以上;
(3)相关检查资料;
(4)医院医院精神科的两位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为患者制定的诊疗计划。
3.诊疗范围
(1)抗精神病药物、心境稳定剂治疗;
(2)抗精神病药物和心境稳定剂*、副作用的治疗;
(3)治疗期前、治疗期间及治疗期后的相关检查。
(二)偏执性精神病
1.门诊治疗指征
医院医院精神科的两位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确认为偏执性精神病,需要在门诊长期维持治疗的患者。
2.申报资料
(1)医院医院精神科的两位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共同签字的诊断证明书;
(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病史在2年(含2年)以上;
(3)相关检查资料;
(4)医院医院精神科的两位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为患者制定的诊疗计划。
3.诊疗范围
(1)抗精神病药物治疗;
(2)抗精神病药物*、副作用的治疗;
(3)治疗期前、治疗期间及治疗期后的相关检查。
(三)双相情感障碍
1.门诊治疗指征
医院医院精神科的两位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确认为双相情感障碍,需要在门诊长期维持治疗的患者。
2.申报资料
(1)医院医院精神科的两位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共同签字的诊断证明书;
(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病史在2年(含2年)以上;
(3)相关检查资料;
(4)医院医院精神科的两位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为患者制定的诊疗计划。
3.诊疗范围
(1)心境稳定剂(抗躁狂、抗抑郁以及新型抗精神病药物)药物治疗;
(2)心境稳定剂(抗躁狂、抗抑郁以及新型抗精神病药物)药物*、副作用的治疗;
(3)治疗期前、治疗期间及治疗期后的相关检查。
(四)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1.门诊治疗指征
医院医院精神科的两位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确认为癫痫所致精神障碍,需要在门诊长期维持治疗的患者。
2.申报资料
(1)医院医院精神科的两位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共同签字的诊断证明书;
(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病史在2年(含2年)以上;
(3)相关检查资料;
(4)医院医院精神科的两位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为患者制定的诊疗计划。
3.诊疗范围
(1)抗癫痫、抗精神病药物治疗;
(2)抗癫痫和抗精神病药物*、副作用的治疗;
(3)治疗期前、治疗期间及治疗期后的相关检查。
(五)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1.门诊治疗指征
医院医院精神科的两位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确认为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需要在门诊长期维持治疗的患者。
2.申报资料
(1)医院医院精神科的两位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共同开具的诊断证明书;
(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病史在2年(含2年)以上;
(3)相关检查资料;
(4)医院医院精神科的两位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为患者制定的诊疗计划。
3.诊疗范围
(1)抗精神病药物治疗;
(2)抗精神病药物*、副作用的治疗;
(3)治疗期前、治疗期间及治疗期后的相关检查。
三、申报程序、认定及变更
(一)符合门诊慢特病病种条件的参保患者,须填报《庆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鉴定表》(见附件),连同相关申报资料报送至同级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确认。为简化经办程序,最大限度方便患者,患精神类疾病的参保患者提交具有相关资质医疗卫生机构或行*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即可直接纳入门诊慢特病管理,不再要求患者提供住院病历等其他附加审批材料。门诊慢特病患者在民营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门诊费用可纳入慢特病报销范围。
(二)由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认定,认定通过的,市直职工由参保患者自主选择3家定点医疗机构和3家定点药店作为特殊疾病门诊医药服务机构;县区参保人员执行县区相关*策规定。
(三)市直参保患者因居住地迁移、病情需要等原因需变更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药机构的,可到同级医保经办机构书面申请注销原选定医药服务机构,重新选择办理就诊定点医药机构。参保患者定点医药机构原则上一年内只能变更一次。
四、支付限额及就医管理
(一)严重精神障碍门诊慢特病补助实行年度限额管理,限额在一年内有效,城镇职工按Ⅲ类门诊慢特病管理,城乡居民按П类门诊慢特病管理。患病的参保人员只能选择申报其中1种精神类疾病,报销比例为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参照现有慢特病病种相应分类执行,超过限额部分由个人自付。
(二)经认定享受特殊疾病门诊补助待遇的参保人员,市直职工可持社会保障卡在选定的定点医药机构诊治、购药,凡在其它医疗机构发生的诊治、购药费用不予补助。
(三)对享受门诊慢特病医保*策的参保患者,诊治医生评估后确因病情需要可单次开具不超过12周用药量处方,对异地长期居住、65岁以上或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可最多延长至24周用药量处方。
五、费用结算
(一)特殊疾病门诊治疗严格执行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三大目录”,*策范围外费用及非对症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策范围内甲类项目费用%纳入按比例报销,乙类项目费用按90%比例纳入(个人先行支付10%)按比例报销,丙类项目不予报销。
(二)在本地就医的特殊疾病门诊补助市直参保患者持社会保障卡在选定的定点医药机构直接刷卡结算。
(三)经认定享受特殊疾病门诊补助待遇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异地工作人员,须选择1家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特殊疾病门诊就诊医疗机构。补助费用按年度结算,先由个人垫付费用,随后将门诊发票、处方交同级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此通知自年1月1日起执行。
庆阳市医疗保障局
年11月25日
来源:“庆阳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