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年9月8日,患者高某某因“失眠、乱语半年,近记忆力减退、夜眠差加重1月”至被告老年精神科住院诊疗,入院诊断为“脑器质性精神障碍,高血压病,低钾血症”。入院后予I级护理(精神科)、精神科监护及奥沙西泮、奥氮平、拜阿司匹灵、陪他乐克、缬克、右佐匹克隆、银杏叶片、氯化钾缓释片口服治疗。
9月11日19:40始患者出现头痛、身体发抖、发热及面色潮红等临床表现。期间医方予饮温开水、注意保暖、物理降温、复査血常规和电解质、输液补钾等处理;9月12日07:15行胸部CT检查,08:41患者嗜睡,呼之不应,测T38.2℃、P92次/分、R28次/分、BP84/44mmHg,予心电监护、指脉氧监测、面罩氧气吸入、改Ⅱ级护理为Ⅰ级护理。
09:11患者呼之不应,血压低,予多巴胺升压,09:50内科会诊,诊断肺部感染,予左克联合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钠抗感染、兰苏化痰治疗。13:16,转至x医院,呼吸机辅助呼吸、抗感染及体位引流等治疗,患者仍发热,感染未控制,同时合并多器官功能损伤,包括肾脏、肝脏、心脏、血液等,9月24日患者自动出院。出院后患者死亡。
二、医方观点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案患者高某某的死亡原因是肺部感染合并多器官功能衰竭,其患有系统疾病、恶性肿瘤等基础疾病,才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鉴定报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因素,被告愿承担20%。
三、鉴定意见
x市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过错行为造成对患者病情的诊断和治疗有一定的延误,原因力为次要因素。
四、医疗过错分析
患者因“失眠、乱语半年,近记忆力减退、夜眠差加重1月”至被告老年精神科住院诊疗,根据患者的病史和既往病史、临床表现、精神状态及辅助检査结果,医方对其诊断“脑器质性精神障碍,高血压病,低钾血症”成立,入院后予I级护理(精神科)、精神科监护及相关药品口服等治疗,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
患者年9月8日至医方精神科住院诊疗,根据患者入院时的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査结果,无肺部感染的依据。9月11日19:40始患者出现头痛、身体发抖、发热及面色潮红等临床表现。根据患者的病史、临床表现、血常规和胸部CT检查所见,结医院就诊情况,医院内肺炎诊断成立。
年9月11日19:40始患者出现头痛、身体发抖、发热及面色潮红等临床表现,医方虽予饮温开水、注意保暖物理降温、复查血常规和电解质、输液补钾等处理,但没有对患者发热等原因进行分析;23:00患者体温较前升高,医方考虑患者可能合并感染,并开出胸部CT医嘱,但未及时检查,也未给予经验性抗感染治疗;
9月12日07:15行胸部CT检査明确提示肺部感染,患者病情继续加重(嗜睡,呼之不应,测T38.2℃、P92次/分、R28次/分、BP84/44mmHg,SPO%),医方虽于08:41予心电监护、指脉氧监测、并予面罩氧气吸入(2L/min)、改Ⅱ级护理为Ⅰ级护理等处理,但未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并予以相应处理。医方上述诊疗过错行为对患者病情的诊断和治疗有一定的延误。
本案患者死亡原因系肺部感染合并多器官功能损伤导致的多器官功能衰竭。老年人咳嗽反射减弱、口腔清除功能及吞咽功能衰退等因素增加了下呼吸道感染的风险;年龄与肺炎的发生和转归密切相关,免疫力低下是老年人病死率增高的重要原因。本案患者系高龄病人(82岁)、既往有神经系统疾病、恶性肿瘤等多种基础疾病,加之本次在精神科住院期间一定的约束等均是吸入性肺炎的高危因素。
五、法院判决
本院参考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x市x医院承担35%责任,向四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81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