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年11月3日20:20分,李某(患者)酒后无家属陪同被“”医院医治。医院为李某做“颅脑和双肺”CT检查。20:53分,转入急诊医学科,诊断为:1.昏迷原因待查:急性酒精中*?2.吸入性肺炎。次日08:00,患者清醒、对答切题,能与家人“通视频”等。18:25,因“高热”转重症医学科,被告为患者气管插管、行“纤支镜检查及肺泡灌洗术”。年11月5日18:00,患者出现呼吸困难、大量血性痰液,经抢救于年11月6日04:16分死亡。死亡诊断:1.重症脑炎(吸入性脑炎);2.感染性休克;3.多脏器功能衰竭(呼吸、循环、凝血);4.I型呼吸衰竭;5.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6.弥散性血管内凝血;7.继发性血小板减少;8.呼吸性酸中*并代谢性酸中*症。
年12月17日,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李某(男,33岁)死亡原因为严重脑炎、感染中*性休克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原告(李某家属)医院存在过错,导致李某死亡,双方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且看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年11月3日20:20,李某(患者)酒后无家属陪同被“”医院,先做“颅脑和双肺”CT检查。20:53,转急诊科,诊断为:1、急性酒精中*?2、吸入性肺炎。次日08:00,患者清醒、对答切题,能与家人“通视频”等。18:25,因“高热”转重症医学科,被告为患者气管插管、行“纤支镜检查及肺泡灌洗术”。年11月5日18:00,患者出现呼吸困难、大量血性痰液,经抢救于年11月6日04:16死亡。事后查阅病历得知:(一)从年11月4日18:25至年11月6日04:16期间,重症医学科未对患者严密观察病情,严密监测血压、心率、血氧饱和度、血气分析等变化。(二)11月5日18:00,患者出现大量血性痰液、呼吸困难,极度烦躁不安(加大麻醉剂量也无法控制的状态),并结合患者液体出入量、各项检查及病程记录等,该患者极其符合“急性左心衰”的临床表现和特征。可是,重症医学科却采取快速补液、快速补充大剂量“琥珀酰明胶”和“白蛋白”等胶体液,还大剂量长时间使用“去甲肾上腺素”等升压药,从而进一步加重患者心脏负担。另外通过“血常规”、“凝血功能”,“肝肾功能”检查指标看,被告对其“1、重症肺炎;2、感染性休克;3、多器官功能衰竭(呼吸、循环、凝血);4、弥散性血管内凝血;5、继发性血小板减少”死亡诊断存在明显不客观、不实际的严重错误。据此,因被告治疗严重不当,致“左心衰”、呼吸和心跳骤停恶果发生。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请为谢!。
医方观点
医院辩称:我们院方在收治李某,并对李某进行整个医疗服务过程当中没有违背医疗规范,我们的诊断和治疗完全是符合医疗规范的。我方在为李某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当中没有任何过错,我方不承担任何的责任。
司法鉴定
死因鉴定:李某的死亡原因是严重肺炎、感染中*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
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李某急诊留观时,医方临床诊断为其诊断为急性酒精中*有依据(病史和临床表现),但未进行酒精检测,影响确定诊断和中*程度的判断,转入重症医学科后也未进行酒精检测。对急性酒精中*的药物治疗也不够全面和有针对性,存在不足。本案被鉴定人李某出急诊科时诊断为急性酒精性中*重度,但入住重症医学科病房后,尽管现病史中和病程记录中均记载:工友及患者诉昨日饮酒ml,醉酒后于昨日20:03发现患者呼之不应,呕吐,呼吸不畅等内容,但无急性酒精性中*诊断,在医方病历首页出院诊断中也缺失该诊断,存在缺陷。2.本案被鉴定人李某存在休克的表现:-11-:49全血超敏C反应蛋白33.mg/L、-11-:49WBC0.7*10/L、-11-:06PCT大于30ng/ml等感染的表现及感染灶的证实(CT和气管镜检查结果),诊断脓*性休克有依据。但治疗上,抗生素的调整应用不够及时,年11月4日21:49检验报告提示:白细胞下降(1.0*10~9/L)、粒细胞减少(0.44*10~9/L),已说明存在严重感染,应立即加强抗感染治疗。但医方在年11月5日12:30方进行抗生素调整,更换美罗培南1gq8h抗感染治疗。医方存在不足。5.患者除存在感染性休克外,还同时存在急性酒精中*和肺炎等情况,需慎重使用镇静剂(丙泊酚属麻醉用药,能使血压下降、呼吸抑制,其与芬太尼复合应用对呼吸抑制明显),医方应对持续应用镇静镇痛药物对患者的利弊进行分析评估,或告知患方,取得理解和支持。但送检病历中未见相关记录,认为医方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医方应存在缺陷或不足。结论:被鉴定人李某所患急性酒精中*属于其自身疾病。吸入性肺炎的发生与其大量饮酒、急性酒精中*昏迷误吸等相关,属于急性酒精中*的并发症。胃内容物误吸进入气管、支气管,导致严重肺炎,继发感染中*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最终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其死亡应属于多因一果,其主要原因是在急性酒精中*的基础上因吸入性肺炎所导致。考虑到本病的发生发展特点,也充分考虑到医方对“三无人员”救治的具体情况及医方诊疗的全过程,结合患者的自身情况和医方上述医疗过错情况,综合考虑建议医方的过错程度参与度为次要责任(参与度建议为30%左右)。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医院对患者李某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的过错程度参与度为次要责任(30%)。原告请求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应以“年全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职工平均工资元、年全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元”作为本案计算标准。因该案纠纷发生在年6月1日前,且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李某及原告系城镇居民,故对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本院按云南省年全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年职工平均工资元、年全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元计算;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年3月9日法院判决:由医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元。
笔者提醒
1.醉酒并发症不少,引发的医疗纠纷也不少。
林律师已接触过数起因醉酒引起并发症导致的医疗纠纷,常见的是醉酒过程中发生了心脑血管意外、脑外伤、窒息、误吸性肺炎、消化道出血等等。醉酒病人因为酒精中*,容易引起血压心率波动,因此心脑血管意外发病率并不低;而且因为意识不清,摔倒后如果随行人员未察觉到,有可能遗漏外伤史;而这些情形在昏迷的病人身上表现得极其不典型,不会出现肢体功能障碍、颅高压升高症状,或不会出现心梗典型的胸痛症状,这就很容易漏诊。醉酒后误吸、窒息,这是容易发生但不容易完全预防的并发症,因为醉酒病人并不会完全听从医务人员的医嘱,或者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特别是体位,所以经常医院留观,也容易发生误吸、窒息。对于上述种种并发症,家属并不容易理解,而且很多醉酒病人年龄不大,因此容易引发医疗纠纷。
2.被告承担次要责任合理吗?
本案患者入院时即有吸入性肺炎表现,可见误吸发生于入院前,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肯定是误吸导致的严重感染,医院诊断、病历记录上的瑕疵、抗生素更改推迟半天为由,医院承担次要责任,林律师认为上述几点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因果关系不明显,医院的责任比例,当然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
3.医院如何避免类似不利后果?
林律师经常分享醉酒后病人引起的医疗纠纷的案例,医院急诊科可设置急性酒精中*病房的建议,其实核心观点就是,因为醉酒病人的特殊性,容易出现掩盖严重疾病的情形,应当对醉酒病人加强病情观察、监护,相关检查、化验应当积极完善,例如心电图、生化检验应当常规做,而头部、胸腹部影像学检查,不能排除相关疾病时,也应当尽量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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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6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