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人太甚!上海浦东,陈某刚搬家就遇到一件令人糟心的事,小区内的一个老人故意将其价值6万元的摩托车给推倒了,造成了元的损失。在了解到该老人存在多次毁坏他人财物的情况后,陈某坚决追责!
陈某有一辆红色摩托车,型号为KTM-rc,落地价格约6万元,多公斤重,陈某一直视其为自己的爱车。
事发这天,陈某随搬家公司来到新的小区,为安全起见,将自己的摩托车停放到规定的区域内,自己便上楼整理东西。
一直到晚上六七点钟,陈某从楼上窗户看到自己心爱的摩托车倒地后那叫一个心痛,连忙下去查看,发现多处受损。
陈某不相信一百多公斤的摩托会无故翻倒在地,于是和物业查看了监控,发现有一个步履蹒跚的老太太看到摩托车后,缓慢上前使劲推倒摩托车后,然后才离开。
物业和小区的邻居们得知又是这位老太太办的事之后,告诉陈某,这个老太太不止一次推倒过小区内的电动车,甚至还用砖头砸过轿车。
民警也多次过来处理,但对这个老太太也奈何不得。
当得知陈某要维权的情况下,邻居还劝陈某,这个老太太年纪太大了,追究其责任太困难,出力不讨好,劝陈某放弃。
但是陈某认为这件事不能就这么不了了之,人需要为自己犯下的错误负责,坚持报警处理。
虽然4S店给出的维修价格是多元,但经过两次司法鉴定,对于陈某摩托车损坏的价格最终定为多元。
同时,警方对老太太进行了精神鉴定,其患器质性精神障碍,行为能力受限。不过老太太仍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有受审能力。
那么问题来了,从法律上讲,老太太将陈某摩托车推倒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吗,如何定性?
陈某的摩托车被老太太推倒导致损坏,老太太的行为为故意毁坏财物,如果数额达到元以上,便可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追究老太太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陈某摩托车的司法鉴定为元,已经超过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如果老太太是针对陈某而毁坏其摩托车,故可以立案追诉。
但是,根据小区内的邻居所述,老太太多次随意破坏小区内业主的财物,也引发多次警情,老太太故意毁坏财物没有特定的目的,是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等行为,故其行为为寻衅滋事。
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寻衅滋事罪中规定的“情节严重”。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具体到本案,如果仅依据司法鉴定的元损失,老太太也足以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处5年以下的刑期。
老太太年纪较大,属于老年犯,同时也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具有从轻或减轻的情节。
刑法第17条,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18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将在12月初对此案进行审理,期间有很多人劝陈某不要较真,也有人支持陈某追责的决定。
陈某表示,自事发后至现在,老太太的监护人一直未出面,也未进行道歉,他还是决定追责到底。同时,也希望更多的人在权益受损时,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