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5月31日从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辽宁省精神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年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会上,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在全国的省级法规中,《条例》有6项规定为首次提出,包括:省、市、县*府设立精神卫生专项资金;救助受益方式实现“靶向”对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建立全省统一的精神卫生大数据管理平台;对有关医疗机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财*补助资金、社会救助资金等制度和标准进行督查;加强资金监管、加大事后失信惩戒与处罚力度。
《条例》共20条,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地方特色,在三方面特点显著——
在提升精神卫生服务能力方面,《条例》规定,省、市、县*府设立精神卫生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预算;省、市、县分级医院或精神心理门诊;保障精神医学专业人才供给、强化职业培训、强化经费补助比例等。
在减轻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方面,《条例》明确,医保部门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取消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起付标准;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期间的相关社会救助资金直接发放到其所在医疗机构,用于支付伙食费用;省、市、县*府应实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卫健部门制定免费服药目录,明确免费服药的药品质量、种类和相关标准、发放渠道等具体措施等。
在强化精神卫生医疗服务监管方面,《条例》提出,建立全省统一的精神卫生大数据管理平台,为开展流行病学研究、疾病经济负担研究、患者救治救助、分类管理服务等提供数据支撑;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加强资金监管、加大事后失信惩戒与处罚力度等。
发布会上,辽宁省卫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省卫健委将加大对《条例》发宣传力度,加快*策配套与衔接,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加强贯彻落实情况督导检查,确保《条例》内容落实到位、执行到位。(刘佳华)
编辑:王紫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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