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质性精神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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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宝马飞车肇事,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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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南京宝马飞车肇事案又一次占领了各大媒体的头版——9月6日,南京交警官方微博通报了对肇事的宝马车驾驶人王季进的司法鉴定结果,鉴定意见为:王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通报一出,瞬间激起热议。小编作为保险工作者(人格担保,绝对不是五毛*),与伤残(精神)鉴定接触多年,运用所学来给大家分析分析这个“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结论的合理性。

1首先,这并不是一种被临时杜撰出来的疾病什么是“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

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是被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ICD-10及《中国精神疾病分类及诊断标准》(CCMD—3)收录并编码的疾病,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急性起病;②以精神病性症状为主,包括片段妄想、片段幻想或多种妄想、多种幻觉,言语紊乱,行为紊乱后情绪高度紧张;③病程短暂,大部分病例在2~3个月内完全缓解,多数患者可基本缓解或完全缓解。

2肇事者存在很典型的被害妄想

“当时是下午1点多,他显得很烦躁,在店里走进走出的,嘴里还一直说着“烦死了,烦死了””。“这名女老板说,看到他情绪不对头,当时也没多想,没一会儿王季进就出了店铺走了。她还把王季进的这一反常的举动跟王对面店铺的老板娘说过,没想到这位老板娘也有同意的感觉,告诉她说,当时她还跟王季进打招呼,但王季进竟然没有理会他,相识没听见一样。

百度百科上对于被害妄想的描述比较通俗:

“病人由于缺乏安全感,导致对外界的极度不信任,而产生的一种幻想。多发于老年人或者某些曾经受过超出自我承受能力范围的打击的人。病人会无中生有地坚信某人(或某群体)对自己、自己的亲人、家庭,进行监视、攻击或迫害。这些迫害活动包括阴谋、盯梢、食物中投*等。在妄想支配下,病人拒食、逃跑、控告,以致自伤或伤人。”

另外ICD-10中也有描述:

“急性和爆发性起病者此后均可达到障碍的顶峰;只要在指定时间内症状和障碍明显,通常导致病人寻求某种帮助或求助于医疗机构即可诊断。”

几个词概括,妄想受害,寻求帮助,自卫逃跑等。

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前的各种举动明显表明,其已经处于他人对自己的监视等妄想之中,并寻求帮助,称感觉有人陷害自己,但当其寻求帮助而无法有效消除其焦虑情绪时,在这种妄想的支配下,其就可能出现逃跑的举动,而这种被害妄想长期存在并进一步发酵,出现飞车行为是符合逻辑的。

时速.2公里,这是官方公布的事故时肇事车时速。我们经常在深夜某某高速上看到GTR等豪车从身边飞驰而过,但又有多少人在车流不断的闹市区看到过有人开车时速达到公里,在排除酒驾*驾等因素之后,你能想象这是一种怎样的舍身忘我的精神?所以这更像是不顾一切的逃亡。

3急性起病的特点难以提前察觉

很多网友质疑的焦点在于这种突发行为,出事了才鉴定出精神病,认为精神病不过是逃避罪责的手段?但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最大的特点就是起病急,且病因通常并不确定。所以病人在其病程过程中,身边的人可能只能感受其精神有明显变化时的状态,并不能明显观察到该精神症状从无到有,再进一步加重,直至最后爆发的完整过程。这也导致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患者通常在其病程过程中并不能获得有效的帮助及治疗,并最终导致悲剧。

4肇事者存在严重的行为紊乱

肇事者被抓获带至派出所后情绪十分激动,大声喊叫,用头撞墙,并试图咬民警和特勤人员。出于安全需要,警方为其戴上头盔,将其双手反铐,并用约束带控制其双腿。

我们来看CCMD—3中的相关描述:

“精神病性症状,至少需符合下列1项:(1)片断妄想,或多种妄想;(2)片断幻觉,或多种幻觉;(3)言语紊乱;(4)行为紊乱或紧张症。”

对于行为紊乱,通俗一点的症状表现可描述为“激越,躁动不止,乱跑,就地滚爬、打物,甚至打人等一系列精神病的症状。”从症状角度,情绪激动、自残以及伤人等的一系列动作,比较符合“行为紊乱或紧张症”的一系列症状,而且这些症状已经存在于事故发生时。

5鉴定时长符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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