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质性精神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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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万房产送给水果摊主,房子该归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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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名88岁的独居老人马老伯,

决定将价值万的房产其他财产赠与水果摊主,原因是水果摊主小游照顾其日常起居,

并办理了意定监护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公证。

(图片转载,侵删)

马老伯的妹妹表示:

马老伯患有阿兹海默症,质疑小游动机不纯,并向法院申请认定马老伯无民事行为能力

上海市宝山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显示: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接受本院委托,于年4月14日出具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马老伯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马老伯之前的陈述,自己的老板、儿子都已经去世,自己鲜少跟亲戚朋友来往,独自一人居住。

(图片转载,侵删)

自己在家中晕倒,也是小游第一时医院。

马老伯就邀请小游一家人跟自己住在一起。

这些年马老伯和小游三口一直生活在一起,于是自己决定将自己所有的财产,包括万元房产赠与小游,并去公证处做了意定监护的公证。

在公证的时候,公证人员也反复确认过老人的意思。

那么意定监护是什么呢?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产生意定监护这种制度的原因是因为我国当前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单一的法定监护已经难以满足形势发展需要。

(图片转载,侵删)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对意定监护制度作出规定: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意定监护制度主要是考虑到老年人的智力有一个逐渐衰退的过程。

在老年人清醒的时候,应当尊重老年人的意愿,允许其为自己选择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其他权利。

遗赠抚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抚养人订立,确定遗赠与扶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图片转载,侵删)

本案的焦点在于,根据医学报告,马老伯在年就患有阿兹海默症,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赠与协议和办理的公证有没有效?

按照法律来讲,患有阿兹海默症的病人签订的协议并非一定无效,还要看其在签订协议时的精神状况,如果是清醒的,能辨别自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签订的协议应当认定为有效的。

有许多网友针对承办案件的法官提出了质疑,比如:法官收了马老伯妹妹的钱,法官跟马老伯的妹妹是穿一条裤子的,法官是学傻的法官。

三木想说,法院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照法律规定走的鉴定程序,而且写的是“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官真的好“冤”。

有的朋友会骂老人的亲属,为什么没有把老人接走照顾,等到分财产的时候才跳出来。

真的是富人深山有远亲,穷在闹市无人问?

(图片转载,侵删)

正如上文所说,如果想要认定协议无效和公证无效,还需要看当时老人签协议和公证时的精神状态,所以诸位先消消气,先别着急骂法官,也别着急骂马老伯的亲属,这个故事才刚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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