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质性精神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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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签下的贷款借条,都不具备法律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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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中科 http://baidianfeng.39.net/a_bdfys/180504/6213655.html

前两天有一则热门新闻,标题是“女子精神病发作期打赏主播15万,起诉平台后被退回10万”。案件的经过大致是,女子魏某患有双向情感障碍,这个病的发病特点是,患者会感受到抑郁和躁狂两种状态的交替发作,尤其在躁狂期的时候,容易情绪失控、非理性消费。魏某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依然没有好转,在年4月1日至26日躁狂症发病期间,魏某贷款10余万元,在直播平台充值打赏主播共计15.5万元。

事后,魏某以自己在精神病发作期间的状态,应该被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时实施的巨额打赏行为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遂诉至法院,请求某网络科技公司返还15.5万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确认了魏某在年4月1日至4月26日期间,确实患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症,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网络科技公司退回魏某10万元。

通过分享这则案例,我们了解到,对于精神疾病患者,法律上是有“特殊照顾的”。

《民法典》第22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1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所代理进行的活动领域不限,较多地表现为诸如买卖、租赁、借贷等财产性质的活动,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质的民事活动。

也就是说,已被确诊为精神病患者的人,在法律意义上,就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他的打款、借贷、签合同等种种财产性活动,需要其法定代理人来承担。换句话说,由精神病人自行签订的这些契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所以在上面这个案件中,躁狂症病人发病期给主播的打款,才被法院判决大部分返回。

但也并不是,所有情况下的“精神病人”,都能逃过法律责任的。我们不妨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裴某经朋友介绍与毛某认识,年6月30日,毛某向裴某借款7万元,并向裴某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裴某人民币柒万元整,以工资折作抵押,以上属实!借款人毛某,.6.30”。一个星期之后,毛某向裴某支付了“利息”多

年7月25日,毛某再次向裴某借款,并向裴某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注明“今借到裴某人民币叁万元整(3万),以上属实!借款人毛某,.7.25”,裴某在两天后给付了毛某现金元。之后,裴某多次要求毛某偿还借款均未果,于是将毛某起诉至湘潭市雨湖区法院。

法院开庭审理,但毛某自称自己是精神残疾人,出具的借条不具备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查明,年6月7日,毛某第一次医院,入院诊断为人格障碍,于年8月12日出院,出院诊断为人格障碍好转。自年10月起,毛某又两次因患精神分裂症入院治疗。毛某于年5月9日至年11月5日医院复诊,显示病情得到控制趋于稳定。

根据残疾人证,毛某系精神残疾人,并于年7月10日经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冲动型人格障碍,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最终,一审结果为,合同无效,需退还本金。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该鉴定结论是在借款之后所作,但该法医学鉴定结论是综合了毛某的既往病历资料并结合毛某的现状所作出,且毛某在出具借条两三个月之后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疗余天,相关病历资料能够证实毛某的精神疾病一直存在,可以推定毛某在向原审原告裴某借款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而本案中,毛某出具的借条并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因此该借条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因此毛某应返还裴某本金。

但对于判罚的结果,毛某竟然不服,上诉至湘潭中院,上诉理由是:裴某恶意虚构借贷关系,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归还了部分“借款”,裴某没有证据证明他向他实际交付了货币。毛某辩称:“我有长期精神病史,裴某明知这一情况后打我的主意,哄骗我书写借条,不写便进行恐吓、殴打,甚至强行拿走我的工资卡并索要密码。”

按照毛某的说法,借条是裴某“伪造”的,自己连本金也不用还了。但二审法院却认为,毛某虽然曾经患有精神疾病,但并未经人民法院确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仍然可以独立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相应后果。毛某患有精神疾病并不能证明其借款时不具备与他人进行民间借贷的民事行为能力。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毛某未就上诉理由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且至本案诉讼前一直未申请撤销该借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应当返还。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这个案子中,毛某虽然有确凿的精神病史,但一审和二审法院在对其精神病身份的认定上,却出现了分歧。按照二审法院的最终判决,认为毛某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他在签订借条时,精神状态是非正常的,因此最终判决了借条的法律效力成立。

所以,从这个案子的判罚中我们可以得知,尽管法律上对“精神病人”有特殊的规定和“免责照顾”,但再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仍然会根据当事人实际的精神状态来做出最公正的判罚。也就是说,那些得过一次精神病,就想一辈子打着精神病的幌子免责的别有用心者,终究是难逃法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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